俄国是以村社制度为基础的亚细亚式社会结构国家的典型,尽管自1861年农奴制改革以来,随着自发引入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迅猛发展,农村公社日渐衰微,但俄国的村社制度仍然倔强地保持着顽强的生命力。马克思关于东方社会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理论设想的现实依据就是俄国农村公社的存在,即俄国独特的土地所有制结构。
通过与较早的原始公社比较论证的方式,马克思阐述了俄国农村公社的三个基本特征:其一,较早的原始公社都是建立在公社社员的血缘关系基础上,而俄国农村公社则建立在地缘关系基础上,这一点既割断了原始公社狭窄而牢固的联系,又使农村公社能在更大范围作业且更能经受得住同外界的接触。其二,较早的原始公社所有的一切都是公有制,而在俄国农村公社中,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已经成为农民的私有财产。其三,在较早的原始公社中,耕地公有,生产共同进行,只有消费产品才在社员之间进行分配。而在俄国农村公社中,虽然耕地仍为公有财产,但定期在各个社员之间进行分配,因此,每个农民自主经营分配给他的田地,并且把劳动产品留为己用。在详细考察的基础上,马克思得出俄国农村公社是一个“二重性”社会的结论,即公有制因素和私有制因素在公社内部同时并存。具体来说:一方面是公社的公有制因素,即土地公有。这种土地公有是构成广大农民集体生产和集体占有产品的自然基础,并由此决定着俄国农民在多个方面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行集体劳动了;另一方面是公社的私有制因素,即公社中的房屋及园地为农民私有,耕地定期在社员间分配,劳动产品为社员私有。马克思进一步分析到,正是俄国农村公社的这种公私二重性特征以及公私双重性矛盾,使其在理论上同时具有两种相反的可能发展趋势:第一种趋势是农村公社的公有制集体因素战胜其私有制因素,使公社成为富有生命力的事物而长久地保存下去。具体而言,公社土地公有以及受其决定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创造了以大规模组织起来的合作劳动为基础的物质条件,这是公社富有生命力的稳固基础;同时,公社内部的各个家庭单独占有房屋和园地、小地块耕种和私人占有劳动产品,又大大促进了公社社员的个性发展,而这是较早的原始公社所不能容纳的。第二种趋势是公社的私有制因素不断增强,最终战胜公有制要素,导致公社制度瓦解,公社解体,俄国由此全面进入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使俄国人民遭受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内在固有的一切灾难和波折。具体来说,农村公社已经发展起来的土地私有制逐渐演变成为土地公有制的对立因素,从内部瓦解公社。“土地私有制以及通过房屋及农作园地的私有渗入公社内部,这就可能变为从那里准备对公有土地进行进攻的堡垒。这是已经发生的事情。但是,最重要的还是私人占有的源泉——小地块劳动。它是牲畜、货币,有时甚至奴隶或农奴等动产积累的根源。这种不受公社控制的动产,个体交换的对象将对整个农村经济产生越来越大的压力。这就是破坏原始的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的因素。它把异质的因素带进来,引起公社内部各种利益和私欲的冲突,这种冲突首先触及作为公共财产的耕地,然后触及作为公共财产的森林、牧场、荒地等,一旦这些东西成为私有财产的公社附属物,也就会逐渐变成私有了。”[12](www.xing528.com)
马克思强调,俄国农村公社同时存在着的两个相反的可能性趋势使公社面临两种历史性抉择:“或者是它的私有制因素战胜集体因素,或者是后者战胜前者”[13]。那么,俄国农村公社究竟该选择哪条道路呢?这是摆在俄国社会各民众面前,尤其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广大农民面前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对这一敏感而又影响深远的问题,马克思并未给出绝对肯定或否定的答案,只是对它们进行了有条件的可能性分析,“一切都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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