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占用税概念及特点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占用耕地面积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其基本法律依据是2007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及2008年2月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耕地占用税作为一个出于特定目的、对特定的土地资源课征的税种,与其他税种相比,具有比较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兼具资源税与行为税的性质;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二)耕地占用税税制要素
1.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2.征税对象
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所占用的耕地为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占用的鱼塘也视为耕地;占用已经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由地方政府结合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3.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各地区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以下幅度定额税率以县为单位。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含)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含)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含)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4.税收优惠
(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但职工宿舍、餐饮、俱乐部等用地不减免税;
(3)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4)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5.申报与缴纳(www.xing528.com)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2)纳税期限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3)纳税地点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三)耕地占用税税额计算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例8-17]2012年某新建企业占用耕地10 000平方米,该地区适用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5元,计算应纳的耕地占用税。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单位税额=10 000×5=50 000(元)
(四)耕地占用税会计处理
1.会计账户的设置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是一次性缴纳的,一般不存在计提及清算税金问题,故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而应通过“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账户核算。
2.会计账务的处理
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应计入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计算缴纳时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例8-18]承例8-17,该企业计算缴纳耕地占用税时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50 000
贷:银行存款 50 000
工程完工后
借:固定资产 50 000
贷:在建工程 50 000
(五)耕地占用税税务筹划
耕地占用税采用幅度定额税率,故可以根据所占用耕地的地点来进行税务筹划。根据上述税率,人均耕地面积越多,单位税额相对越低。故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将建厂开发等用地选在人均耕地面积多的地方,以减少耕地占用税额,减轻企业纳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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