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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税收优惠策略与方法

更新时间:2025-01-12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所得税具有非常多的免税项目,企业和个人需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增加这种类型收入的数额,以达到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试问,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可以使得李某对外捐赠数额不变,而降低其应纳所得税额呢?

个人所得税具有非常多的免税项目,企业和个人需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增加这种类型收入的数额,以达到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例如,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在国家允许的缴费比例内,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和单位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税前扣除;还有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等不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适当增加公积金比例和福利项目,增加免税项目,以达到节约税负的效果。此外,我国税法还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利用捐赠项目,可以扣除一部分金额,减少了纳税基数,从而达到节税目的。需要注意的是税前可以扣除的捐赠必须是公益、救济性质的,非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税法是不允许扣除的。

[例7-25]李某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为25 000元,2013年7月打算通过红十字会向社会公益事业捐赠10 000元。试问,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可以使得李某对外捐赠数额不变,而降低其应纳所得税额呢?

筹划思路如下:

李某在税前可以扣除的捐赠限额为:

捐赠限额=(25 000-3 500)×30%=6 450(元)

如果李某7月一次性对外捐赠10 000元,则其7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应纳所得税额=(25 000-3 500-6 450)×25%-1 005=2 757.5(元)

8月份应纳所得税额=(25 000-3 500)×25%-1 005=4 370(元)(www.xing528.com)

应纳所得税额共计=2 757.5+4 370=7 127.5(元)

如果李某通过税务筹划,将捐赠方式改为7月份捐赠6 450,8月份捐赠3 550,捐赠额仍为10 000元,则其应纳所得税额为:

7月份应纳所得税额=(25 000-3 500-6 450)×25%-1 005=2 757.5(元)

8月份应纳所得税额=(25 000-3 500-3 550)×25%-1 005=3 482.5(元)

应纳所得税额共计=2 757.5+3 482.5=6 420(元)

通过上述计算,通过分析捐赠后,李某捐赠额仍为10 000元,但是税负减少8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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