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差异是指会计准则与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并不在以后各期转回,所以不影响其他会计期间。永久性差异有如下四类:
(1)可免税收入:有些项目的收入,会计上列为收入,但税法则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企业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依法免税,所以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但会计列为投资收益纳入利润总额。这些项目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减从而得到应纳税所得额。
(2)不可扣除的费用或损失:有些支出在会计上应列为费用或损失,但税法上不予认定。这些项目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范围不同,即会计上作为费用或损失的项目,在税法上不作为扣除项目处理。如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另一种是标准不同,即有些在会计上作为费用或损失的项目,税法上可作为扣除项目,但规定了计税开支的标准限额,超限额部分在会计上仍列为费用或损失,但税法不允许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如利息支出,会计上可在费用中据实列支,但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不准扣减应纳税所得额等。这些项目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从而得到应纳税所得额。(www.xing528.com)
(3)非会计收入而税法规定作为收入征税:有些项目,在会计上并非收入,但税法则作为收入征税。如企业发生销售退回与折让,未取得合法凭证,税法上不予认定,仍按销售收入征税等。这些项目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从而得到应纳税所得额。
(4)非会计费用而税法规定作为费用扣除:有些项目,在会计上并非费用,但税法则作为费用扣除。如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这些项目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减从而得到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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