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关税的税率是不可变的,但是由于进口商品的不同其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比如原材料或零部件、半成品和产成品之间的关税税率是不相同的。通常情况下,原材料或零部件的关税税率最低,半成品次之,而产成品的关税税率最高。由此,就带来了一定的税务筹划空间,企业可以考虑进口原材料或半成品,进口之后再进行加工生产,以达到降低关税税负的目的。
[例5-12]甲企业为国外一汽车生产企业,向中国境内的汽车销售企业乙进口小汽车120辆,经海关审定的小汽车的完税价格为每辆10万元。假设小汽车进口环节的关税税率为25%。则甲企业进口环节应缴纳关税税额为300(120×10×25%)万元。
该企业经过考虑进行税务筹划如下,决定在中国设立自己的汽车组装公司并进行汽车的销售业务,而进口环节由原来的小汽车改为进口散装的小汽车的零部件。假定一辆小汽车全套的零部件的价格为7万元,关税税率为10%,则甲企业应缴纳的关税税额变为84(7×120×10%)万元,关税税负减少216万元。事实上,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也减少了,假设消费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17%,则:
筹划之前:
应缴纳消费税税额=(120×10+300)÷(1-5%)×5%=78.95(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20×10+300)÷(1-5%)×17%=268.42(万元)
筹划之后:
进口环节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
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20×7+84)×17%=157.08(万元)(www.xing528.com)
当然消费税在之后的生产环节还需要缴纳,但是由于递延了纳税时间,其税负水平相对降低,仍然达到了税务筹划的目的。
(二)原产地的税务筹划
我国进口关税税率设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等)。而对于进口的同一种货物,如果其原产地不同则其适用的税率也是大不相同的。因此正确合理地运用原产地标准,也能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降低税负。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对于原产地和我国签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优惠税率征收关税;对于原产地和我国未签订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征税。因此这种情况下进行筹划的关键是尽量获得优惠税率的利益。
另一种情况是,我国关于原产地的确认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全部产地标准和实质性加工标准。全部产地标准,是指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和制造的货物,其原产地就是其生产国,税务筹划的可能性非常小。而实质性加工标准,适用于经过多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其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很显然有税务筹划的可能,关键是税目税率的改变。
[例5-13]某汽车公司是一家从事跨国经营的汽车生产厂商,向其提供零配件的子公司分设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2013年该公司董事长决定将自己的产品打入中国市场,首批引进公司生产的最新款小汽车,共计120辆。该小汽车的市场销售价格为每辆80万元,而与此款汽车相近的其他品牌的小汽车市场销售价格为每辆60万元。假定小汽车的关税税率为50%。那么该汽车公司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筹划思路如下:
首先,利用原产地和中国是否签订有关的税收优惠协议来进行税收筹划,应该尽量选择优惠税率以降低税负。其次,海关对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采用全部产地标准和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方法来确定。很明显,该汽车生产企业适用于实质性加工标准。而实质性加工标准的条件有两个,满足其一即可。第一个条件,经过多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其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如果这家汽车生产企业在新加坡、菲律宾、韩国、马来西亚等国家都设有供应零配件的子公司,那么最终的装配厂应设在哪里?应依次考虑:选择与中国签有税收优惠协议的国家;综合考虑装配国到中国的运输条件、装配国汽车产品的出口关税和进口关税等因素;还要考虑装配国的政治情况、外汇管制等,综合做出一个最优惠的选择。第二个条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如果该汽车企业已经选择了没有与中国签订税收优惠协议的国家建立装配厂,而改变厂址的话成本又较高,那么该企业就可根据这条标准,将原装配厂做为半成品厂,再在已选定的国家或地区选择建立最终的装配厂,并使之装配的增值部分占到汽车总价格的30%以上,这样就可以享受优惠税率。综上所述,该企业应该根据其实际状况,去比较和选择最合适的地区作为进口汽车的原产地,以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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