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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应纳营业税额:详细步骤与方法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计算该饭店7月份应缴纳营业税税额。饭店在向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自制啤酒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并征收营业税。按规定应该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如何计算应纳营业税额:详细步骤与方法

(一)一般经营业务营业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例4-1]甲建筑企业与某学校签订了一份建筑承包合同,合同规定的金额为5 000万元。在施工期间,甲建筑企业又将合同当中价值2 000万元的安装工程分包给乙企业,并与之签订了分包合同。计算甲建筑公司就此项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应纳营业税=(5 000-2 000)×3%=90(万元)

[例4-2]某建筑企业自建相同规格和标准的楼房3栋,该企业将其中的一栋自用作为办公楼,另外两栋对外销售。楼房的建筑安装成本为1 200万元/栋,当地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5%。楼房对外销售取得的销售收入为2 000万元/栋。要求计算该建筑企业就该项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按照规定,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自建房屋对外销售的,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计算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因此:

建筑业应纳营业税=1 200×2×(1+15%)÷(1-3%)×3%=85.36(万元)

销售不动产应纳营业税=2 000×2×5%=200(万元)

[例4-3]某银行2013年第二季度发生如下业务:向企业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共计400万元,逾期贷款罚息收入5万元;将第一季度购进的有价证券转让,卖出原价860万元,该证券买入原价780万元,另支付各种税费1万元;代收电话费取得手续费等收入14万元。要求计算该银行2013年第二季度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应纳营业税=[400+5+(860-780)+14]×5%=24.95(万元)

[例4-4]某卡拉OK歌舞厅当月取得的各项收入如下:歌舞厅门票收入45万元,台位费及点歌费收入共计18万元,烟、酒、饮料及其他小食品收入共计20万元,假定当地适用的营业税税率是20%。要求计算该歌舞厅本月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应纳营业税=(45+18+20)×20%=16.6(万元)

[例4-5]某旅行社组织游客到海南旅行,该旅行团共计50人,每人收取费用8 000元,同时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和餐费每人2 800元,支付景点门票费共计8 000元。计算该旅行社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应纳营业税=(8 000×50-2 800×50-8 000)×5%=12 600(元)

[例4-6] 某企业2013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将8年前自建的生产车间转让并取得转让收入1 000万元。该生产车间的原值为800万元,已提取折旧640万元;转让一栋楼房,取得转让收入1 500万元,该楼房是于2009年购置煤气购置原价为900万元;转让一宗土地的使用权,取得转让收入7 200万元。该宗土地系于2008年接受债务人抵债时取得,抵债时该宗土地作价4 800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应纳营业税=1 000×5%+(1 500-900)×5%+(7 200-4 800)×5% =200(万元)

(二)特殊经营行为营业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和增值税在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税法对于二者的征税范围做出了明确的划分,但是在实际的经营活动当中有些经济行为仍然很难区分清楚,因为纳税人可以同时从事多项不同的应税活动。

1.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这种情况下应根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来判断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营业主业是增值税的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营业主业是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例4-7]某饭店7月份提供餐饮服务取得营业收入30 000元,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自制啤酒取得销售收入10 000元。计算该饭店7月份应缴纳营业税税额。(www.xing528.com)

饭店在向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自制啤酒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并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30 000+10 000)×5%=2 000(元)

2.兼营行为

(1)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按规定应该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和销售额,并分别按各税目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2)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按规定应该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例4-8]某知名餐饮企业,经营餐饮业的同时还经营卡拉OK,2013年取得的收入如下:餐饮收入共计3 800万元;经营卡拉OK包间收入280万元,其中含酒水饮料收入70万元;将该企业的店名以收取牌匾费的形式特许外地私人企业使用,取得收入450万元。已知当地规定的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10%。要求计算该企业各项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餐饮收入属于“服务业”,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经营卡拉OK属于“娱乐业”,按10%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注意这里的酒水饮料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收取的牌匾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税,适用税率5%。

餐饮收入应纳营业税=3 800×5%=190(万元)

经营卡拉OK应纳营业税=280×10%=28(万元)

转让无形资产应纳营业税=450×5%=22.5(万元)

应纳营业税共计=190+28+22.5=240.5(万元)

篇中案例4-2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之痛

交通运输业,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改增,不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H公司是上海一家交通运输企业,大部分运输工具是驾驶员购买后挂靠在公司,每个月缴纳一点管理费,H公司负责为驾驶员运输的业务给客户开具发票。2011年之前,交通运输业缴纳3%的营业税,而取得交通运输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7%的增值税,因此H公司负责人经常被各种关系户要求多开一点运费的发票给客户来抵扣增值税,而客户也愿意让一部分抵扣税金给H公司,加上H公司注册时跟当地招商部门谈了一定的财政扶持,因此H公司也有选择性地帮客户虚开了一些交通运输业的专用发票,赚了一点小钱。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实行了营改增,H公司属于试点行业,被纳入试点范围,从3%的营业税变成11%的增值税。公司财务测算了一下,11%的增值税税负率与缴纳3%营业税税负率大致持平。到了2012年1月,由于上年度开票比较多,不含税服务额刚好超过500万元,于是被第一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第一个月一结束,H公司就发现一个严重的问题:虽然成本还是那些成本,但是增值税的税负比原来交营业税的时候明显重了。

细究下来,发现了问题所在:H公司运输用的卡车都是2011年以前买的,只能计提折旧而不能抵扣增值税,虽然H公司增值税进项少,也不可能为了增加进项而盲目买车。于是,运输工具抵扣这部分由于税法实行期限问题,无法成为抵扣项目。

H公司的业务是全国性的,不仅局限于上海市。虽然公司会购买一定修理修配的零配件,但是运输工具行驶在路上,一旦快没燃料了,会就近寻找加油站。而运输过程中,若运输工具有了故障需要维修,也只能就地寻找修理厂,因此能用到公司采购的零配件的机会极少。这里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考虑,首先当地的加油站和修理厂是否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由于程序繁琐,驾驶员为了减少麻烦,不愿意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到2012年一季度结束,H公司发现营改增以后,虽然很多成本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了,但由于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种种限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上公路运输管理费、过路过桥费等未纳入试点范围,不可能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也使税负增加了,这些因素综合下来导致企业的税负率上升超过了10%。虽然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因为营改增导致税负增加会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每个月缴税资金的直接流出,让H公司尝到了营改增之痛。

资料来源:新华网

201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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