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按规定计提应交消费税税额时,应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如果发生销货退回时应做相反的会计处理;企业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3-10]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是生产并销售摩托车。8月份对外销售摩托车10辆,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共收取销售额180 000元,增值税税额30 600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已知,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该公司8月份的消费税税额,并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应纳消费税税额=180 000×10%=18 000(元)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该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时:
借:银行存款 210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 600
②计算缴纳消费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 000
③实际缴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 000
贷:银行存款 18 000(www.xing528.com)
(二)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根据规定,如果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对外投资、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对外捐赠等方面,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时,应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例3-11]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白酒5吨作为福利发放给本企业员工,这种白酒的市场销售价格为80元/斤(不含增值税),成本为50元/斤。该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销项税额=5×2 000×80×17%=136 0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5×2 000×80×20%+5×2 000×0.5=165 0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93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6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65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000
贷:库存商品 5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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