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根据现行《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来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www.xing528.com)
纳税人以1个月或以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申报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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