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来说,出口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营出口;另一种是通过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对于这两种方式,如果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率相同,则两种方式下税负相同;如果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率不同,即退税率低于征税率,则出口企业应考虑通过设立一个外贸企业的方式出口自产货物,会相应降低税负。
[例2-42]甲公司为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3月份进项税为12万元,内销货物40万元,销项税为6.8万元,出口80万元。
方案一:自营出口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17%-13%)=3.2(万元)
应纳税额=6.8 -(12-3.2)=6.8-8.8= -2(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80×13%=10.4(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2(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10.4-2=8.4(万元)
方案二:外贸公司代理出口(www.xing528.com)
甲公司设立一外贸乙公司,将产品以60万的价格销售给乙公司,由乙公司以80万元出口。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这样甲公司3月份进项税为12万元,内销货物100万元,销项税为17万元。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7-12=5(万元)
乙公司应退税=60×13%=7.8(万元)
甲公司与乙公司征税与退税的差额是2.8(7.8-5)万元
与甲公司自己直接出口相比,多得0.8(2.8-2)万元
从本例可知,在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不等的情况下,单设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退税额较多。
增值税纳税人在具体实务操作中可以单个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以上方法。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方法的分析仅从增值税的角度考虑,并没有考虑到其他税种以及税负以外的因素,如其他购货成本、合同条款、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处购入货物的质量差异等,因此,企业在实际筹划时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