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应该等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纳税人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不足抵扣的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2-1]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14年5月份的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甲产品给某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
(2)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9.25万元。
(3)将试制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成本价为2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4)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6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
(5)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30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取得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万元,税额0.55万元。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请按下列顺序计算该企业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1)计算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
(2)计算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
(3)计算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
(4)计算外购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www.xing528.com)
(5)计算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6)计算该企业5月份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分析:
(1)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80×17%=13.6(万元)
(2)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29.25÷(1+17%)×17%=4.25(万元)
(3)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20×(1+10%)×17%=3.74(万元)
(4)外购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10.2(万元)
(5)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30×13%+0.55)×(1-20%)=3.56(万元)
(6)该企业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3.6+4.25+3.74-10.2-3.56=7.83(万元)
篇中案例2-3
“营改增”的计税方式改革思路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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