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内務部爲前項核准後即傳知柏林寺住持遵照每届印刷規定期間擇期開工。第六條每届印刷由内務部派員督同柏林寺住持監視一切自開庫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第七條佛教徒或其他個人因諷誦起見於每届印刷時得選擇經典取具柏林寺住持切結呈請内務部核准附印,但每人至多不得過十種每種至多不得過十份。第十二條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
九年十月二日
第一條 印刷釋藏經典每年定爲兩届,其期間以三月至四月及九月至十月爲限。
第二條 頒領釋藏經典由受領者自覓商人承印,但同一届内不得分用印刷商人二處以上。
前項印刷商人如領受者不在京時得委託柏林寺住持代覓之。
第三條 印刷商人承印釋藏經典須遵守左列各規定:
一不得將經版運出寺外工作;
二不得損壞版片;
三不得偷印私賣;
四不得多印篇張;
五不得字跡模糊;
六經版印畢上架不得次序凌亂。(www.xing528.com)
第四條 承印商人覓妥後應由柏林寺住持加具切結擔保該商確能遵守前條各款之規定呈報内務部核准,如所覓商人未能遵守規則經部查出有可疑時得由部逕行指定妥實商人辦理。
内務部爲前項核准後即傳知柏林寺住持遵照每届印刷規定期間擇期開工。
第五條 每届印刷柏林寺住持須將啓庫及竣工日期分别呈報内務部。
第六條 每届印刷由内務部派員督同柏林寺住持監視一切自開庫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
第七條 佛教徒衆或其他個人因諷誦起見於每届印刷時得選擇經典取具柏林寺住持切結呈請内務部核准附印,但每人至多不得過十種每種至多不得過十份。
第八條 承印商人於印刷時有損壞版片及多印篇張或字跡模糊者均應負賠償之責。
第九條 領受經典者及承印商人如未經呈准之前私自偷印或販賣營利及受他人屬託附帶私印者,除將工料充公外并予柏林寺住持以相當之處罰。
第十條 印刷經典期内禁止閑雜人等隨意入寺但遇有團體或個人來寺參觀經部員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柏林寺住持於印刷開工及工畢出寺時應舉行佛事或經懺及請經者應備香供禮物,均依照向來習慣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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