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年五月六日教育部公布
第一條 各省及各特别市應設圖書館儲集各種圖書供公衆之閲覽,如各市縣得視地方情形設置之。
第二條 私法人或私人得依本規程之規定設立圖書館。
第三條 各省市縣所設之圖書館稱公立圖書館,私法人或私人所設者稱私立圖書館。
省立或特别市立圖書館以省或特别市教育行政機關爲主管機關。
市縣立圖書館以市縣教育行政機關爲主管機關。
私立圖書館以該圖書館所在地之教育行政機關爲主管機關。
第四條 省立或特别市立圖書館設置時應由主管機關呈報教育部備案,市縣立圖書館設置時應由主管機關呈報教育廳備案。呈報時應開具左列各款:
一 名稱
二 地址
三 經費(分臨時與經常二項并須注明其來源)
四 現有書籍册數
五 建築圖式及説明
六 章程及規則
七 開館日期
八 館長及館員學歷經歷職務薪給等
私立圖書館由董事會開具前項所列各款及經費管理人之姓名履歷,呈請主管機關核明立案并由主管機關轉呈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圖書館之名稱地址經費建築章程館長保管人等如有變更時應照本條之規定分别呈報。
第五條 公立圖書館停辦時須由主管機關呈報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備案,私立圖書館停辦時須經主管機關准核并由主管機關轉呈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第六條 公立圖書館除蒐集中外各書籍外應負責收集保存本地已刊未刊各種有價值之著作品。
第七條 圖書館爲便利閲覽起見得設分館巡迴文庫及代辦處并得與就近之學校訂特别協助之約。(www.xing528.com)
第八條 圖書館得設館長一人館員若干人。
館長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 國内外圖書館專科畢業者
二 在圖書館服務三年以上而有成績者
三 對於圖書館事務有相當學識及經驗者
第九條 圖書館職員每年三月底應將辦理情形報告於主管機關。
第十條 省市縣立圖書館及私立圖書館之概况每年六月底由省教育廳或特别市教育局彙案轉報教育部一次。
第十一條 私立圖書館以董事會爲設立者之代表負經營圖書館之全責,私立圖書館董事會有處分財産推選館長監督用人行政議决預算决算之權。
私立圖書館董事會之董事第一任由創辦人延聘以後由該會自行推選。
第十二條 私立圖書館董事會應於成立時開具左列各款呈請主管機關核明立案并由主管機關轉呈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一 名稱
二 目的
三 事務所之地址
四 關於董事會之組織及職權之規定
五 關於資産或資金或其他收入之規定
六 董事姓名籍貫職業及住址
上列各款如有變更須隨時呈報主管機關。
第十三條 私人以資財設立或捐助圖書館者得由主管機關遵照捐資興學褒獎條例呈報教育部核明給獎。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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