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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目录编纂规则:从书名、著者到其他事项的记入法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記載目録最要緊的,是書名和著者,次再記入其他各事項。(一)日文圖書目録編纂規則(一)書名:書名以記諸卷首的爲主,不可删改變更。同時就所採各著述一一分出記入。民事訴訟報告,可記入原告者姓名的下邊,刑事訴訟報告,則記入被告者姓名的下邊,關於船舶之法律事件,可記於該船舶名的下邊。

详解目录编纂规则:从书名、著者到其他事项的记入法

記載目録最要緊的,是書名和著者,次再記入其他各事項。又件名目録必須先記入件名,以後順序記載,今把各種目録片記載方法舉例如左:

(1)

中文書名目録

(2)

西文書名目録

(3)

中文著者目録

(4)

西文著者目録

(5)

中文件名目録

(6)

西文件名目録

(7)

中文分析書名目録

(8)

西文分析著者目録

(9)

中文書名參照目録

(10)

西文著者參照目録

目録片記入法大概不外以上所列各種,各圖書館編制的時候,還可按照法規和習慣斟酌增减變通,以後更舉日文圖書目録編纂規則和西文圖書目録編纂規則,以備參考。

(一)日文圖書目録編纂規則

(一)書名:

(1)書名以記諸卷首的爲主,不可删改變更。

(2)卷首無書名,就標簽封面或半封面所題,擇書其最適當的。

(3)標簽封面或半封面所記的書名和卷首書名不同,或同是一書而有異名的,宜加補註,并備參照。

(4)缺書名的可另選適當的名稱,其不備的,設法補正。

(5)合訂書和有獨立書名的附録,應把書名一一分出。

(6)分期刊行的書名,可除其順序的號數,僅標他的書名。

(二)著者:

(1)記録著者以書其本名爲原則,如著者用别號或他名的時候,應加補註,以備參照,但關於文學藝術著者以其最通行的名號代他的本名的時候,也應當附列本名,并備參照。

(2)著者本名有一部分不令知的,可於不知的地方用他的别名。

(3)叢書可取編者的名,所收之書則用著者的名。

(4)府縣市町村協會和其他團體所著的,取用團體的名,如有特記著者名的,應當加補註,并備參照。

(5)翻譯書,校訂書,註釋書等,對於原著者翻譯者校訂者註釋者均應分列記名,但註釋書不載本文的,原著書人名可以省略。

(6)二人合著的就記二人,三人以上合著的,記最先一人名,應於必要也得將各著者的名一一記出。

(7)著者如係外國人,除記録著者之名外,并應揭他的國籍。

(三)出版及書寫之條件:

書名和著者的後邊應記左列各項,但是在括弧内的,編纂時可以隨意取捨。

(1)刊本寫本的區别;

(2)出版地;

(3)出版年月;

(4)版式和書寫的種類;

(5)出版次數;

(6)卷數和册數;

(7)圖書的尺寸;

(8)裝訂的種類;

(9)(出版人);

(10)(地圖及肖像或不在本文中的圖畫)。

(四)目次備考和雜件:

(1)目次但記書名,并揭載書中難解的地方。

(2)便於搜索圖書的參照和明瞭他的性質的備考,必一體附入。

(3)略語符號和書式宜從别定的形式規定。

(五)排列:

(1)書名和其他的排列,都按五十音順序(中文書可按筆畫)。

(2)書名和著者的名有二種以上讀法的,應擇最適當的排列,并附列其他讀法,以備參照。

(3)書名有冠稱的,可以消除,但按本稱排列,如冠稱取捨不定的,應於必要可附以參照。

(4)同一的書有刊本寫本二種的,先列刊本。

(5)同一的書共爲刊本的,先列其刊行在前的本。

附録:

概則第二的註:

(1)可記入英美法唐宋清高麗朝鮮等。

概則第三的註:

(2)記入發行所的地點;

(4)寫真版影寫等;

(8)和裝洋裝軸帖等;

(9)無出版署名人的,可記入博文館三省堂等發行所名。

概則第四的三項:

(一)略語:

(甲)著——著述 著作 撰述 撰著 講述 口授等;

(乙)編——編輯 編纂 輯録 纂輯 編次等;

(丙)譯——翻譯 譯述等;

(丁)註——標註 傍註 增註 冠註等;

(戊)補——增補;

(己)寫——寫本;

(庚)刊——刊本。

(二)符號:

(甲)〔〕補足文字用的;

(乙)()補註用的;

(丙)?示疑意的;(www.xing528.com)

(丁)、示絶句的。

(三)書式無一定式。

(二)西文圖書目録編纂規則

(一)記入書籍應用左列各語:

(1)著者姓字,倘若著者的姓名不存,就以Anon(anonym即〔無名〕之義)一語代他。

(2)著者名的首字(Initials)須要拿最後的放在最初的部位。

(3)無著者真名的時候,從他的化名(Pseudonym)。

(4)叢書編輯者的名。

同時就所採各著述一一分出記入。

(5)對於出版物有責任之國都市團體等的名。

(6)分期刊行及不知著者名的書籍,可除他的號數,記他的最初的語,而移其號數於後部適當的地方。所謂最初的語,當除其冠詞計算,示格言(motto)或分統(Series)等語,冠於書名之前的,也應當除去,以其次爲真正書名的第一語。

(7)隨本文之註釋及一切翻譯,可記入原書標目(Heading)之下,不隨本文註釋的,應於註釋者名下題“就於某書的註釋”,即隨本文的,也應把註釋者名記入原書標目之下。

(8)聖書(Bible)或其一部(含有apoerypha者),不論是何國語,可記入Bible語下。

(9)“猶太經傳”及“回回經典”(并其一部)可記入Talmud Koam下邊,其他宗教的聖典,可記入世人盡知者名稱下邊。

惟本書編輯者翻譯者等之名,可附列本書參照(Reference)。

(10)書籍具有二人以上之著者,可記入最初一人名字之下,其他一一附列,以備參照。

(11)民事訴訟報告,可記入原告者姓名的下邊,刑事訴訟報告,則記入被告者姓名的下邊,關於船舶法律事件,可記於該船舶名的下邊。

(12)貴族可記在他的稱號(title)下的,但是他的姓名世多知的不在此限。

(13)宗教上之貴顯,除法王及國君外,其他的記於其姓名的下邊。

(14)國君除(希臘羅馬之國君)凡有土之君長東方的著者和法王等,僅其最初之名見知於世的,記於最初之名的下邊。

(15)結婚婦人和其他更變姓名的人,皆記在其最知於世之姓名之下。(大都列最終的姓名拿以前的姓名和他參照。)

(16)變名Pseudonym得用以代他的姓名,但是要能當世知道較多爲限,仍應附列本名以備參照。

(17)團體可記於最初名稱(除冠詞)的下邊,其他名稱見知於世的,亦宜附列,以備參照。(大概標出團體本部所在地的名稱,再記團體之名稱在後邊,惟此以地名爲團體名稱之一部者爲限。)

(18)參照(Reference)若一著者有二個以上姓名見知於世的,不採爲標目(Heading)的名稱,應與採爲標目的施以參照。

(19)凡小説戲曲詩歌等,往往據書名檢索,應當就他的書名和著者施以參照。

(20)從其他所著之書名。

(21)無著者姓名,就從書籍題名中的用語。

(22)傳記書類從主人的公名。

(23)分期刊行物裏邊有稱編輯者的名的,就從其編輯者的名。

(24)從重要的翻譯者(如詩歌之翻譯者)及註釋者的名。

(25)從宗教上貴顯的稱號,但限於本書用此稱號的。

(26)其他爲便於檢索計,均宜施以參照。

(二)標目Heading:

(1)以書名爲標目的時候,著者姓名必須明列,又要從著者的國語,惟臘丁語最爲通行,可徑用臘丁語,其用他國語的,加括弧做區别。(又法王及國君均可用一定的英語。)

(2)英法語姓名裏邊拿前置語(法語除de及d')始者并前置語記入。

英法以外國語就記入前置語以後的語。

(3)英語的複合姓名,應當記其中最後一部分,他國語就記最初的一部分。

(4)就國名著者明彼此的區别,要與以相當的注意。

(5)表示著者階級或職業的前置語,要加記標目的裏邊,但以該前置語稱著者的時候,以限於部分爲通例。

(三)書名(Title):

(1)書名所用表題紙(Title)要精密確實的爲佳,不可加入訂正翻譯變更等事,但格言著者學位稱號等重複事項,及一切不緊要的,可省略之。

示精密之必要,於可省事項宜用三點(…)爲識,古書或少見本等的書名,要精密記列,假令其綴字與近代形式有異的,可一切照原形記載。

(2)爲明書名之故,補入的附加,要用括弧,示與本文有别。

(3)大字(Capital letter)用法宜據規定。

(四)出版事項(Imprints):

書名之後應列事項,可按左記的順序,但有〔〕者可隨意。

(1)出版次數(Edition)。

(2)出版地。

(3)出版者姓名。

以上三件和書名同,都用國語記列。

(4)出版年用亞剌伯數字。

(5)版權許可的年,如知實際出版年和表題紙面之出版年有異的,則用C(Copyright之略)置諸版權許可年的前邊,用P(Actual publication之略)置諸實際出版年的前邊。

(6)册數(如止一册就按頁數)。

(7)地圖肖像及不含文中的插畫。

(8)大小,(表示大小有二法:(甲)按紙之折數示其大略如(12°,8°,4°)等,(乙)用“生基米突”精細表示,就圖幅而言,必用“生基米突”縱橫表示,其法式如下;125×87cm)。

(9)屬於該書籍系統(Series)的名稱,前記諸項既終,以後記入括弧之内。

(10)古書的出版地和印刷地有異的,要於出版地後記他的印刷地。

(11)頁數書中各部最後頁可用十之符號連續之,無頁數之部分就計算他的頁數記入括弧()内,若有三數以上的頁數,就合之而示其通計亦可。

(12)書籍出版事項,要據本書籍或由他資料而得知的事實,通例據表題紙採用者(即出版之次數出版地〔出版者姓名〕及叢書名),書名要從他的國語,若有訂正和附加語,可記入括弧内。(地圖肖像等語及册與頁之略語,都可用英語記列)。

(五)目次(Contents)和備考(notes):

備考(用英語記載)和目次應記他和書籍有關係的,均可用小形的字。

(六)雜件:

(1)單線(Single dash)表示前行標目的省略,以下單線表示省略第二標目的。

(2)連積數字的單線,表示起訖的意思,數字以後的單線表示繼續的意思。

(3)一語或一記列的後加?符號的,表示推定和存疑的義意。

(4)括弧表示書名或出版事項的添加或形式上的有變更。(所謂括弧的〔〕就是)

(5)數字應用亞剌伯文,惟國君侯伯和法名的後邊所用的數字,(即第某世的意)常用小形的羅馬數字。

(6)目録編纂上所用略語宜别據制定。

(七)排列(arrangement):

(1)僅有姓的應放在兼有名者的前。

(2)僅有名的首字的應放在同一首字而爲全名者之前(但同一人物不在此限),此等處詳悉的方法要有一定。

(3)前置語(Prefix m,mc,S,st,stemessrs,mr,mrs即mac,sanctus,saint,=sainte,messienrs,mistress)的省略要悉照排列。

(4)一人的著述要按下例順序排列之:

甲 全集。

乙 一部分的集。

丙 個個的著述要除冠詞用書名的初語順序排。

(5)“字母”應按英語的順序。

(6)德語的Ä,Ö,Ü即Ae,Oe,Ue的省略,應悉照排列。

(7)人名可排列在同樣地名的前邊,地名可列在同樣書名初語的前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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