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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荷商船冲突与莱茵河流域货物运输权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时,在英格兰,荷兰商船属于中立船,法兰西商船属于敌对船,因此,法兰西商船上的荷兰货物均被英格兰没收。该条例一旦生效,必定会对荷兰造成致命的打击。《航海条例》生效后,英格兰从荷兰手中夺取了东海运输的垄断权。1667年,英格兰与荷兰在战后签订的协议规定,荷兰负责所有莱茵河流域的商品运输。随后,法兰西与英格兰冲突骤起,英荷联盟建立,但查理二世再次失信于荷兰。

英荷商船冲突与莱茵河流域货物运输权

作为一个资源匮乏的小国,荷兰与英格兰之间摩擦不断,争夺所谓的海上霸权。荷兰由部分脱离西班牙统治的省份构成,包括锡兰在印度半岛海岸线附近的海角与海峡,以及印度洋与中国诸海之间的群岛。作为欧洲大陆的海上先锋,荷兰从葡萄牙手中夺取了东部区域,并试图打通环绕新地岛和斯匹次卑尔根岛的东北航线。荷兰探险队首次发现了冰封区,并于1596年在新地岛东海岸北纬80°的北极地区度过了三个月。荷兰虽然并没有打通东北航道,但却发现了斯匹次卑尔根岛的鲸鱼产地。现在,一百多艘荷兰船只在那里过着令人艳羡的生活。东北方向的航行受挫后,荷兰逐渐取代了葡萄牙,统治锡兰海角,并在美洲建立了新阿姆斯特丹。在环球航海的六大事件中,荷兰就占据了一半。借助精准的地球仪、详尽的海图和清晰的地图,荷兰探险队开始绕合恩角航行。二十多年后,亚伯·塔斯曼发现了新西兰和塔斯马尼亚岛。

通过公私合营的产业运营方式,荷兰获的实力增强了。弗朗西斯·培根曾在《论叛乱》中将荷兰的产业与贸易比作世界上最好的地表矿。荷兰人头脑聪慧、勤于劳作,基于商业兴建产业。一些荷兰殖民者获得了官方的资助,但大多数殖民者受私人赞助。这种合资经营模式有利于资本的良性循环。由于需要长期、按时支付高额红利,而荷兰人又节俭成性,持股人比较急功近利,因此,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慷慨”与“远见”在荷兰人中间根本无迹可寻。教育体制的私有性局限了改革进程,但荷兰人希望即刻获得利润,终究无法走上殖民扩张的康庄大道。

亚伯·塔斯曼(1603—1659)与家人

曾经的荷兰国力鼎盛、百业俱兴,是英格兰商人最向往的国家,备受伦敦交易所的关注。荷兰商船在欧洲两万五千艘商船中占比超过60%,是法兰西的三倍。荷兰通过向欧洲运输商品获取佣金,促进了转口贸易的发展。控制欧洲的转口贸易后,荷兰征得英格兰同意,将《海洋法案》修改为:放行荷兰商船上的法兰西商品。当时,在英格兰,荷兰商船属于中立船,法兰西商船属于敌对船,因此,法兰西商船上的荷兰货物均被英格兰没收。这与旧的海洋法恰恰相反。荷兰商船在欧洲畅通无阻,获益颇丰,但却因损人利己成为众矢之的。出于宗教同情,奥利弗·克伦威尔并不希望英荷对立,但他最后还是被迫采取了行动。著名的《航海条例》由此产生。约翰·德莱顿曾在诗中描述了当时的景象:

贸易就像血液循环,

一旦阻滞,

商品流通就会如履薄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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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为浅滩沉船之处!

《航海条例》规定,被贴上荷兰货物标签的非荷兰货物不得运送至英格兰。该条例一旦生效,必定会对荷兰造成致命的打击。英格兰不乏“勇猛”的海员精神,譬如1652年,罗伯特·布莱克对抗德·吕泰尔和科内利斯·特龙普时的雷厉风行。奥利弗·克伦威尔与查理二世[1]统治时代,英格兰在与荷兰的战役中屡战屡胜。《航海条例》生效后,英格兰从荷兰手中夺取了东海运输的垄断权。但英格兰的目的并不是干涉荷兰的海上贸易,而是想在海运业占有一席之地。1667年,英格兰与荷兰在战后签订的协议规定,荷兰负责所有莱茵河流域的商品运输。商品在鹿特丹和阿姆斯特丹经由荷兰商人转手,英格兰商人无权插手。随后,法兰西与英格兰冲突骤起,英荷联盟建立,但查理二世再次失信于荷兰。1714年,斯图亚特王室退出历史舞台。与此同时,荷兰也不复往日的辉煌。奥兰治的威廉[2]出于宗教同情和商贸利益,利用英荷联盟抗击路易十四。

罗伯特·布莱克(1599—1657)

德·吕泰尔(1607—1676)

科内利斯·特龙普(1629—1691)

查理二世(1630—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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