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瑞典儿童福利[10]。的主要内容
广义的儿童福利是政府和社会为满足儿童的普遍需求,保障儿童的基本权利,促进儿童身体和心理最佳发展,为儿童提供的一切实物、现金和社会服务的总和。狭义的儿童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避免儿童陷入贫困而向处于困境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的各种福利待遇和社会服务的总和。瑞典素有“儿童天堂”之称。当今瑞典儿童福利制度非常完善,福利项目和福利支付形式多种多样,充分考虑到了儿童成长过程中的种种需求,为所有家庭创造了一个适宜照料儿童的社会环境,为儿童提供了无微不至的关怀。瑞典儿童福利的主要内容如下:
1.父母生育保险
瑞典自1974年开始实施父母保险制度,即给予父母双方带薪假期以照顾孩子,并且承诺能重回原工作岗位或类似岗位。按照父母保险计划的规定,产妇分娩前可以享有180—270天的生育津贴。孕妇在产前一个月即可开始休假,并领取产假补贴。自2002年起,瑞典父母津贴发放时间总共为480天,可以在孩子出生或被领养当日起至孩子年满8岁期间的任何时候申领。480天中的390天,父母可以得到的补贴由请假而损失的工资折算,津贴为该从业者总收入的80%以上(最高限额以下,2004年,父母津贴的最高限额约为每月24000克朗,1克朗约合1.07元人民币)。在余下的90天即3个月中,每人每天的津贴为固定的60克朗。无收入的父母在390天内的津贴为每人每天180克朗,90天内依然为固定的60克朗。对于多胞胎的父母,政府给予额外的补贴天数。父母保险对养父母同样有效,养父母在收养10岁以下儿童后,至少可以休假6个月,在家照顾儿童使其适应环境。从1980年起,凡有12岁以下儿童的父母,每年可请假60天照看孩子,并享受临时父母津贴。有一岁半以下儿童的父母,每天可工作6小时或全休。有8岁以下儿童的父母,可将其工时每天减少四分之一。雇主可以根据减少的工时减发或停发工资,但不得解雇职工。父母保险是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由所有雇主支付。
2.儿童津贴和家庭津贴
所有瑞典儿童自出生之日起即可得到儿童津贴,直至16岁。儿童津贴金额随物价上涨进行调整,目前,瑞典儿童津贴每月约为1000克朗。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还可以享受儿童附加补贴。因父母分居或病逝而生活发生困难的儿童,国家每月提供一定的补助。如果孩子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去世,18岁以下的孩子可以得到儿童抚养金(也称儿童年金),与此同时,仍保留有享受其他津贴待遇的权利。此外,还有“寡妇补贴”,即当丈夫去世后,寡妇要继续照顾同她居住在一起的16岁以下的孩子时可以领取此项补贴。在瑞典,房租是家庭的主要开支之一,原则上地方当局根据居民家庭情况向低收入者和多子女家庭提供一定的住房补贴。
3.教育补贴(含公共托育服务)
孩子从半岁至6岁可以进入不同形式的托儿所。托儿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人人要交的伙食费,另一部分是管理费,孩子家长如果收入低或孩子多可少交或免交。6—7岁的儿童每天可接受不少于3小时的学龄前教育。瑞典绝大多数地方政府雇有专职的儿童看护,这是一种由国家补贴的社会服务,当孩子生病而家长因故不能亲自照顾时,都可请儿童看护帮助。中小学教育完全免费,学生可以免费使用文具,并可免费在学校吃一顿午餐。在外寄宿的学生每月可以得到住房补贴。住处离学校较远的走读生,一般由学校代买月票。学校离家6公里以上的学生,当局或为其提供车辆,或每月发给其交通补助。年满16周岁以后,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青年,如继续深造可获得学习津贴。
4.健康照料
瑞典全国各地都设有母亲保健中心,负责孕产妇的保健工作。孕妇产前产后护理及住院分娩都完全免费。瑞典公民都有权享受免费医疗。病人去医院看病只需付55—70克朗挂号费。学龄前儿童及中小学生在儿童保健中心和校卫生所看病完全免费,到医院看病则需要像成人一样交挂号费。16岁以下儿童住院治疗完全免费,到公立医院治疗牙病完全免费。10岁以下儿童住院,孩子的父母去看望,每周至少也可以报销一次路费。此外,父母因照看残疾儿童而不能工作时,国家提供其相当于提前退休金的补助,并规定在家中要照顾16岁以下伤残儿童的父母,可以领取儿童照料补助,在儿童12周岁之前,父母每年最长可请4个月假照顾病儿,待遇如同休病假。
(二)国外儿童福利的特点
1.美国儿童福利[11]的特点
(1)主要针对特殊儿童,具有明显的“残补”特色。美国的儿童福利主要为孤儿、残障儿童、贫困儿童、被虐待或被忽视的儿童、家庭破碎的儿童、行为出现偏差或受情绪困扰的儿童等。真正没有对象身份背景限制的服务项目只有17项,占13.4%。(www.xing528.com)
(2)立法先行,福利项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美国的儿童福利之所以要立法先行,一是因为法律通过的过程就是社会各利益集团博弈的过程,尽可能保证儿童福利政策公正而且不会偏离美国主流价值观;二是因为儿童福利服务经常会和私人权利发生冲突(如剥夺监护权),立法有利于保证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三是儿童福利服务离不开资金支持,这就必须得到国会的批准。
(3)联邦与州分权管理,重视州政府在儿童福利方面的责任与权力。美国儿童福利立法通常是联邦立法规定一般性的规则,各州在不违背联邦立法的前提下制订适用于本州的法案。美国在世界上最早提出“儿童福利”这一概念,现在却是全世界至今未批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仅有的两个国家之一,原因就是《儿童权利公约》禁止对未成年人实行死刑,而美国有的州有死刑法条,联邦不能干涉。
(4)服务项目繁多,尽量满足各类儿童的不同需要。美国的社会服务非常发达,能够为各类儿童提供全面的服务,包括针对通常家庭的心理辅导与训练、父母教养能力训练等,针对困境家庭的居家服务和托儿服务,以及针对严重问题家庭的寄养和领养服务等。现在,无论是在支出、受益人数,还是工作人员数量方面,社会服务都超过了现金待遇项目。由专业的儿童福利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各种服务而不是简单地向他们发放救助金,既有利于满足他们的实际需要,也有利于防止资金被孩子的父母挪作他用。
2.瑞典儿童福利[12]的特点
(1)采取高福利、高税率的模式筹资。儿童社会福利服务是瑞典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有关儿童社会福利的立法经瑞典议会批准后,一般由政府交国家保险局负责执行。儿童社会福利保障资金和各类社会服务费用均由政府承担。费用由税收部门征收,由国家社会保险局负责管理,国家保险局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具体条例和执行办法,监督各省和各市政区的地方保险局予以贯彻,实行专款专用。为维持这种高福利支出的财政需要,瑞典实行高税收制度,即高福利与高税收并进的“瑞典模式”。目前,瑞典个人所得税平均在40%左右,国家GDP的36%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2)十分注重公平,建立了统筹调剂制度。在瑞典,每一个具有国籍的儿童都在社会福利保障的范围之内。国家保证每个瑞典儿童在幼儿园、十年义务教育期间拥有自己的位置,为实现不同人群间最大限度的平等,瑞典通过一系列政策给予年轻家庭、低收入家庭、疾病者、丧失劳动力者以及其他弱势人群以相应的补贴,面向全体居民尽量平等地提供低费用的儿童看护服务、各层次教育、社会支持和医疗保健服务,尽可能让不同出身的儿童平等地享受各种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为保证不同地区的儿童享受同样的福利,瑞典还采取“罗宾汉式”抽肥补缺的福利政策,从财政收入富庶的地区补贴福利支出存在缺口的地区。
(3)女性生育福利优厚。瑞典儿童福利政策充分配合父母工作需要,尤其是工作母亲的需要,设计不同类型的亲职假,针对不同年龄段儿童家庭需要制定适宜的政策。良好的儿童福利制度无疑是提高女性就业率与生育率的重要因素,使得瑞典享有先进国家中甚高的妇女就业率与生育率。据瑞典媒体报道,总部设在美国的拯救儿童组织2008年5月6日发表声明说,瑞典再次被该组织评选为目前世界上最适合母亲居住的国家。
3.日本儿童福利[13]的特点
(1)日本的儿童福利模式始终体现了以“家庭”为中心的特点。日本之所以着重强调以家庭为主的福利政策导向,一方面是因为日本的传统文化认为,“养育孩子是父母的职责”,“家庭是最高的学校”,“提供儿童福利是父母和家庭天经地义的事情”;另一方面是日本吸取了欧美国家的教训。在瑞典、英国等高负担、高福利的国家,国民对国家的依赖性过强,容易丧失劳动积极性。日本福利政策的出发点就是要帮助每一个人自立,避免让国民过于依赖国家。
(2)地方政府、地方公共团体、企业、民间团体等共同出资。国家并不直接承担供给的义务,只限于对委托事务的指导、监督、咨询以及一部分国立儿童福利部门的规划和行政管理。中央级(国家)一般是委托都道府县级的地方公共团体进行社会福利的供给,市町村级的福利事务所、保健所等机构具体执行服务,各企业等也同时参与儿童福利的扶助供给。许多传统的日本企业都采用了家族制或终身雇佣制的管理方式,一旦雇用员工后就在两者间构筑长期依附关系:企业将员工视作自身整体的一部分,要求员工对企业高度的忠诚感和牢固的归属意识。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员工乃至其家人也都成为企业的必要组成部分,享受必要的由企业提供的福利待遇。因此,提供儿童福利也就成为日本企业员工待遇的一部分。
(3)以“帮助儿童生活自立”为儿童福利事业的基本目标。通观当今日本的整部《儿童福利法》,规定对各种残障儿童包括智力的、肢体的、重症身心的、精神情绪的、盲聋哑等,除了提供保护、治疗外,进行日常社会生活指导和授予知识技能则是重心。日本的残障儿童福利已经从医疗保护对象的代进入了教育对象时代。儿童福利是要“帮助儿童生活自立”,是要保证儿童人人享有尊严与人格、享受正常的社会生活。这是日本以儿童为本位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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