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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妇女福利事业的取得的成就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和享受待遇等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和比例持续增长。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2001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首次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写入法律。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妇女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进一步加强。

我国妇女福利事业的取得的成就

(一)妇女经济

妇女就业人数增加,就业结构发生变化。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统计公报,就业规模持续扩大。截至2015年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451万人,比2014年年末增加198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40410万人,比2014年年末增加1100万人。全国就业人员中,第一产业就业人员占28.3%;第二产业就业人员占29.3%;第三产业就业人员占42.4%。2015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7747万人,比2014年增加352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884万人。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女性的就业结构也发生了较大变化,第三产业正在成为吸纳女性劳动就业的主渠道,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计算机、软件、通讯、金融等高新技术行业,成为这些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和享受待遇等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各级女干部比例有所提高,省、市、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配备率逐步上升。

城乡贫困妇女减少,城乡享受低保人数大幅度增加。为帮助城乡贫困居民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会拿出数百亿元资金对生活困难家庭进行救助,并不断提高救助标准。据民政部统计公报: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有城市低保对象957.4万户、1701.1万人。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城市低保资金719.3亿元。2015年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451.1元/人·月,比上年增长9.5%;全国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316.6元,比上年增长10.9%。(1)城市低保。(2)城市“三无”人员。2015年救济城市“三无”人员6.8万人。(3)农村低保。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有农村低保对象2846.2万户、4903.6万人。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农村低保资金931.5亿元。2015年全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3177.6元/人·年,比上年增长14.4%;全国农村低保年人均补助水平1766.5元,比上年增长13.8%。(4)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救助供养农村特困人员516.7万人,比上年下降2.3%。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210.0亿元,比上年增长10.6%。其中,集中供养162.3万人,年平均供养标准为6025.7元/人,比上年增长12.2%;分散供养354.4万人,年平均供养标准为4490.1元/人,比上年增长12.1%。传统救济。2015年传统救济63.8万人。

(二)妇女与教育

九年义务教育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据教育部统计公报,2015年,全国共有小学19.05万所,比上年减少1.09万所;招生1729.04万人,比上年增加70.62万人;在校生9692.18万人,比上年增加241.12万人;毕业生1437.25万人,比上年减少39.38万人。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88%。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和比例持续增长。妇女识字率稳步提高,男女平均受教育年限的差距逐步缩小。

(三)妇女与健康

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妇女平均预期寿命提高。卫生部统计公报显示,据妇幼卫生监测,2015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10.7‰,其中:城市为5.8‰,农村为12.9‰;婴儿死亡率为8.1‰,其中,城市为4.7‰,农村为9.6‰。与上年相比,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2015年,孕产妇死亡率为20.1/10万,其中,城市为19.8/10万,农村为20.2/10万。与上年相比,孕产妇死亡率有所下降。(www.xing528.com)

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已经建成了遍及城乡的计划生育网络。人口计生部门在制定有关生育政策时,广泛征求妇女意见;在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方面,尊重妇女本人意见,做到知情选择。

(四)妇女与法律

促进男女平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2001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首次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写入法律。到2005年底,全国共有23个省(区、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政策禁止家庭暴力。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更加有利于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工作不断加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侵犯女职工权益的行为,重点查处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强迫女工超时以及超强度劳动等违法行为。

妇女的人身安全进一步得到保障。为妇女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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