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初期生育保险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通过向怀孕和生育子女的职业妇女提供劳动保护、身体保健以及物质帮助等方式体现的。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保护妇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力再生产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广大妇女走出家门,从事有利于社会也有利于妇女自身的事业,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因此,这一制度通常又是国家为保护女职工在产前、产后的全部假期内得到支持和照顾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政策。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生育保险属于与工作相关联的保障计划[4]。各国的生育保险模式如下:
一是社会保险型。主要做法是通过立法规定个人、雇主、政府对疾病、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比例(不一定都是三方负担),建立统一的基金,由基金支付覆盖群体的生育或医疗费用。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很普遍,主要有美国、德国、芬兰、巴西等91个国家。有些国家对铁路、银行等特殊行业以及公务人员、自我雇佣者另有专门的规定。
二是社会福利型。主要特征是不以是否参保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本国所有雇员均可以享受疾病或生育津贴,所有常住居民可以免费或负担很少的费用享受医疗保健。享受生育津贴的人员,必须在生育前有一定时间的参保或就业记录,而享受医疗保健的人员只要求是本国常住居民。例如,新西兰等国规定,只要符合国家公民资格和财产调查手续的妇女,一般都能享受生育待遇。这种制度一般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国家沿用,主要有加拿大、瑞士、丹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20多个国家。
三是雇主责任型。主要做法是生育费用由企业雇主或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不要求有缴费记录。这种制度一般在经济尚不发达的国家中采用,如苏联、利比亚、马尔他、布隆迪等。
四是其他保障型。实行其他保障制度的国家很少,如储蓄基金制度,只在新加坡、尼日利亚、赞比亚等国家实施;实施全民保险制度、实行社会保险和私人保险相结合制度的都只有一个国家[5]。
各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虽然因国情与政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生育保险的给付大都包括四个项目。(1)生育津贴,又称生育收入补偿,即在法定的生育休假期间对生育者的工资收入损失给予经济补偿;(2)医疗护理,又称生育医疗保健,即承担与生育有关的医护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3)生育补助,又称子女补助金,对生育保险对象及其家属的生育费用给予经济补助,如婴儿津贴和保姆津贴等;(4)生育休假,包括母育假(产假)、父育假(母亲产假期间的父亲育儿假)和育儿假(母亲产假后父母双亲任何一方的育儿休假)。
(二)欧亚国家生育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6]
1.由受保人、雇主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
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有奥地利、比利时、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卢森堡、荷兰、西班牙、印度、日本、韩国和泰国等。奥地利规定生育保险的基金来源为:(1)受保人:工资收入者按照工薪的3.9%缴费,薪金雇员按照薪金的3.7%缴费,年金领取者按照年金的4.35%缴费。(2)雇主:对工资收入者按照工薪总额的3.5%缴费,对薪金雇员按薪金总额的3.7%缴费。(3)政府承担生育现金补助的70%。印度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为:(1)受保人缴纳工资的1.75%(日平均工资低于40卢比的雇员不缴纳)。(2)雇主缴纳参加保险的雇员工资总额的4.75%。(3)联邦政府负担医疗补助费用的12.5%。
2.由受保人和雇主共同负担
巴基斯坦对于生育保险,受保人每月缴纳20卢比,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7%,政府不负担。
3.由雇主全部负担
瑞典的生育保险与疾病属于同一基金管理,对于生育和疾病给予现金补助,但雇员不缴纳,政府不缴纳,由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11.08%,加上父母现金补助2.2%。印度尼西亚受保人和政府都不缴纳和承担生育保险费用,雇主为已婚雇员缴纳薪金工资总额的6%,为单身雇员缴纳工薪总额的3%。
4.由政府和雇主负担
丹麦对于生育现金补助的规定是,由雇主补助生育期间前2周的全部费用,地方政府负担第2周以后的全部费用。英国规定,由雇主承担8%,由政府承担92%的法定女性生育工资和法定男性生育工资,受保人不缴费。菲律宾对于生育保险制度,规定雇主根据29个工资等级,缴纳工资总额的0.4%,政府缴纳保险费的每月最高限额为15000比索,受保人不用缴纳。
(三)欧亚国家生育保险基金管理[7]
在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上,一般采取国家集中管理下的区域负责制。在英国,健康和社会保障部通过地方办事机构,管理疾病与生育保险费和补助金;通过国民保健系统全面管理医疗服务;全国大约有15个区域性卫生主管当局和各地区卫生当局管理国民保健服务工作。在德国,国家保险协会监督全国健康保险,州保险协会负责疾病与生育法规实施,疾病基金会管理保险费和补助金。欧亚不同国家的生育保险基金筹集管理的方式略有不同。(www.xing528.com)
实行这种方式的有爱尔兰、英国、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家。
2.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管理,对于生育补助单项列支
实行这种方式的国家有比利时、意大利、卢森堡、德国、芬兰、奥地利、希腊、瑞典等。
3.将疾病和生育保险与工伤(残疾)保险合并管理
实行这种方式的有法国、泰国、巴基斯坦等国家。法国的疾病与生育基金为残疾补助和遗属补助提供待遇;泰国的疾病与生育基金同时用于残疾或遗属津贴;巴基斯坦的疾病和生育基金也用于工伤保险。
4.将疾病和生育保险与失业保险合并管理
实行这种方式的国家有荷兰等。荷兰规定就业或失业工人的疾病和生育保险补助缴费包括在失业补助缴费率里。
(四)国外生育保险待遇的特点
1.生育津贴高
据对130多个国家的生育津贴进行统计,结果显示:生育津贴占妇女生育前原工资收入100%的有61个国家,占统计总数的44.8%;津贴占原收入80%—99%的有6个国家,占4.4%;津贴占原收入60%—79%的有37个国家,占27%;津贴占原工资收入50%—69%的有15个国家,占11%;津贴占原工资收入50%以下仅1个国家,占0.7%。
2.生育补助优厚
国外各国大都有较优厚的生育补助。在英国,新生婴儿可获得250英镑的首笔津贴,低收入家庭的新生婴儿则可得到500英镑。另外,家庭里的首名婴儿每周可获福利17.45英镑,其后的每名婴儿每周可得11.7英镑。在法国,不管是自己生或是领养小孩都有津贴补助,法国妇女可留职休假3年专职带小孩,享有职业保障及有薪假期,期间可获得日托幼儿津贴及居家保姆津贴,小孩越多,津贴额越高。此外,每多生一个小孩,缴的税就更少,而且搭乘交通工具也有优待。日本育儿金的标准是新生儿及未满2周岁的幼童,每个月政府会发给父母5000日元的育儿金,第三胎将发1万日元,直到小孩满12岁为止。但应当指出的是,由于发达国家的少子化倾向严重,这些国家的育儿补贴政策是为了鼓励生育而采取的措施。
3.父母同享育儿休假
在国外,男女大都享有育儿休假制度。在德国,2007年1月1日起,母亲可请12个月带薪产假,父亲的假期则为2个月。瑞典的产假最长可达672天,育儿假期450天,小孩满8岁前都可以利用;女性请产假,男性请父育假,或是父母请假照顾生病子女,可领补助金达18个月。在加拿大,生育费用全部由政府报销,父母双方都可享受育儿假,低收入家庭的每个孩子每月可领取250加元,生孩子越多,补贴越多。不过,加拿大的高福利靠高税率和国债来支撑,给政府带来沉重负担。
父育假等政策以往主要在欧盟国家实行,但近年日本也开始实施男女同享育儿休假的制度。日本的《育儿休假法》规定,男子也可以请假照看子女。但日本的育儿假是一种不带薪的假,目前请假育儿的男人并不多,休假时间也有长有短。但这被誉为日本社会家庭关系新时期的到来,特别是日本参议院2009年6月一致通过了《育儿、看护休假法》修正案。修正案规定,凡是家有3岁以下孩子的女性职员,企业必须把她们的一天劳动时间控制在6小时内,并且不得强迫她们加班。同时还规定,家有一名需要照顾的患病家人,一年可以有5天的特别假期;有两名需要照顾的患病家人,一年可以获得10天的假期。如果企业有违反该法的行为,且没有听从厚生省的劝诫,除该企业会被曝光外,还有可能接受20万日元以下的处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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