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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与发展的生育保险制度:一次深度分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际公约对生育保险的规定根据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资料,生育保险是一项对女职工给予关注的保护措施。早期生育保险制度是以1883年《德国劳工基本保险法》中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为代表。2000年5月30日,国际劳工理事会在日内瓦举行第88届会议,修订产生了关于生育保险的第183号公约。自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公布了第一个生育保护公约以来,女工在享受社会保障提供的带薪产假方面有了显著的进步。

建立与发展的生育保险制度:一次深度分析

(一)国际公约对生育保险的规定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资料,生育保险是一项对女职工给予关注的保护措施。早期生育保险制度是以1883年《德国劳工基本保险法》中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为代表。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妇女产前产后就业公约》(第3号公约),它是第一个涉及女工产前和产后就业的国际公约。随着各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以及考虑到成员国法律和惯例,生育保险公约进行了多次修订。1952年,修订产生了《生育保护公约》(第103号公约)。2000年5月30日,国际劳工理事会在日内瓦举行第88届会议,修订产生了关于生育保险的第183号公约。

1.第3号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3号国际公约共分12条。主要内容规定了无论在任何公营或私营的工业或商业企业里,或在其任何部门的妇女,在产后6周内不准工作,享受生活津贴和免费护理。妇女在产假缺勤期间以及产假期满者,禁止雇主解雇产妇。公约还规定孩子如需要哺乳,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应保证妇女每天在上班时间哺乳两次,每次为半小时。

2.第103号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103号国际公约共17条。主要规定了生育保险属于与收入挂钩的社会保险制度,规定津贴不应低于原收入的2/3;产假至少为12周,从预产期前6周至实际分娩后6周;医生或持有合格证的助产士提供医疗护理;这期间产妇应得到现金生活费,一直到产妇恢复身体健康;最后,还要求为产妇在工作时间内给婴儿喂奶作出安排。(www.xing528.com)

第103号国际公约还规定,在产假期间,妇女在产假缺勤期间以及产假期满者,禁止雇主解雇产妇。妇女有权领取现金和医疗津贴,现金津贴应保证足以按照适当生活标准维持产妇以及产儿的健康;医疗津贴应当包括产前、产时、产后的护理,以及必要时的住院护理;应尊重产妇选择医生和医院的自由,产假期间的现金和医疗津贴,或由强制社会保险基金提供,或由公共基金提供。

3.第183号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183号国际公约包括21条,比第103号公约规定更为细致和宽泛,待遇水平更高。规定了范围、健康保护条件、产假时间、在出现患病或出现并发症情况下的休假、津贴、就业保护和非歧视、哺乳时间、定期审查等方面的条款。

自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公布了第一个生育保护公约以来,女工在享受社会保障提供的带薪产假方面有了显著的进步。当时只有9个国家提供了这种待遇,到1952年已经增加到40个。目前,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共有130多个国家根据自己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实力,进行了相应的生育保险立法。其中,13个国家建立了单独的生育保险制度,而大多数国家把生育保险作为疾病保险制度的一部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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