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妇女劳动者身体健康、生活稳定和促进社会安定的主要手段之一。生育保险各项政策要坚持从国情出发,着眼于依法保护妇女权益,全面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生产,保障妇女劳动者生育期间的基本待遇。生育保险的总的指导思想:一是生育保险的目标要与国家的总体发展目标协调统一;二是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协调统一;三是科学发展与以人为本相统一。
生育保险在上述指导思想的基础上,要坚持社会保险的公平性、普遍性、社会性等通行的原则,同时还要坚持具有生育保险自身特点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育保险待遇水平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生育津贴水平过低,不足以保障生育妇女和婴儿的基本生活;生育医疗费补偿过低,不利于生育妇女到医院生孩子;带薪产假时间过短,不利于生育妇女恢复健康。生育保险待遇水平过高,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和盈利水平,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生产力决定着经济发展水平,生育保险待遇水平要与当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生育保险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必须要合理确定保障项目和支付范围。
(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因此,具有社会保险通行的原则。社会保险待遇应当是缴费的回报,而不是政府提供的免费午餐。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之后,才能具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这些义务主要包括:必须依法参加生育社会保险制度;必须依法缴纳生育社会保险费或税。换句话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个人必须是参保单位的职工,有过缴费记录。(www.xing528.com)
(三)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
生育保险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大体平衡”的原则进行筹集资金。主要考虑生育保险享受人数和国家的人口政策相联系,预计性强,风险不大,不必留有节余。节余过多会加重企业负担,影响生育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生育保险基金以够用为目标,参加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四)生育保险待遇实行产前和产后都应享有的原则
其他社会保险都有善后的功能,只有在据以提供保障的事实发生后,才能给付相应的保险待遇。例如,失业保险待遇只有在失业的事实发生以后才能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只有在出现工伤事故后才能享有。而生育保险实行产前和产后都享受的原则,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产妇和婴儿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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