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我国传统生育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覆盖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具体标准按照同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女职工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职工生育后,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职工的生育津贴,报销医疗费用,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从1988年起,各地积极探索建立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1994年,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各地的生育保险待遇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参加统筹的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的对象一般限于女性
由于生育主要由女性完成,因而在绝大多数国家,生育保险只限于女性。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些国家和地区,允许女职工在生育后,给予男职工一定假期,以照顾生育后的妻子,假期工资照发。在我国,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属于社会统筹性质,是按照全部职工收取的。单位为男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是为女职工生育准备的社会统筹基金。企业应按照规定为全体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这样,女职工生育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男职工则不能。如果男性妻子没有参保,即使男性职工所在的企业已按时为他参保缴费,他妻子生育时产生的生育医疗费仍不可以报销。不过,按照我国生育保险政策的规定,参保男职工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是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在我国,生育保险的范围更加狭窄,仅局限在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正式登记结婚,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农村妇女、城镇失业妇女、无业妇女、女性个体户等仍无法纳入生育保险的范围。
(三)具有计划性和预见性
在分娩前一段时间,由于行动不便,女职工已经不能工作或不宜工作,分娩以后,需要一段时间休假、恢复健康和照顾婴儿,因而生育保险还带有善后的特点。生育保险是根据事先、事后保障相结合方式建立的,生育保险给付的假期均从生育之前孕期开始。生育保险支付的频率和平均期限,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和预见性。(www.xing528.com)
(四)生育社会保险待遇与国家人口政策相联系
一个国家的人口政策关系到国计民生,对推进或延缓社会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一些发达国家的人口出现了负增长,人口出生率很低。在欧洲和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因人口不足,为鼓励生育,国家采取“生得越多,补贴越多,假期越长”的优惠政策。如波兰、法国、保加利亚规定,生育第一胎的产假为16—17周,第二胎为18—21周,第三胎为26周。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则是采取节制生育的人口政策。往往是孩子越多,母亲享受的补贴越少,假期越短。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城乡广泛开展了计划生育工作,妇女劳动者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2]。
(五)生育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
生育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涉及单位与个人利益的调整和收入的再分配,因而,用人单位与妇女劳动者必须参加,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缴费,不能像商业保险一样由自己决定是否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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