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害行为”的间接性
传统侵权损害是以当事人加害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一般情况下,加害人应当具有积极的加害行为(故意与过失)和消极的加害行为(负有职责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某行为而未履行其行为),客观损害存在以及加害行为与当事人受害有因果关系。工业事故和职业危害由机器或科技因素所导致,加害行为具有客观性和间接性。
(二)“加害行为”多具有高科技性和行为构成的复杂性
工业事故或职业危害的发生,越来越体现为“高科技致害”,每一次事故的发生都与科技致害、科技预防的矛盾没有克服有关。“加害行为”更加复杂,“加害行为”既包括主观因素,也包括客观意外因素。
(三)损害程度的深刻性和广泛性
工业文明的演进,使生产更加社会化。通过人类延伸出来的“高科技之手”,损害程度加深。在人类没有发明飞机之前,很难想象人从天空中坠落并形成大范围的人身伤害。工业事故与职业危害导致的损害程度逐步加深,损害从生理伤害发展到心理伤害。(www.xing528.com)
(四)“加害”危险的扩散性和社会性
工业发展与高科技结合越来越紧密的事实,使不少传统工业逐步改善了生产条件,工业事故和职业危害可能降低,但是,传统工业在社会中的作用不再突出,而高科技工业和传统工业改造后的工业,因其科技含量增大,存在的加害危险也随之增大。加害一旦发生,就极具扩散性,无辜受害者增多。加害危险具有扩散性、市民化和社会化的特征。
(五)“加害行为”主体的多元性和虚拟性
在传统社会中,“加害行为”的发生主体一般为自然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加害行为”主体较为单一。工业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加害行为”主体逐步多元化,“加害行为”主体不再单一。在一家企业中发生的事故,直接的“加害行为”可能是具体工作人员的疏忽,也可能是管理人员的大意,也可能是间接加害与意外的结合。法人以及其他责任主体的创建,使这类虚拟主体成为加害人。当代工业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加害行为”主体一般被确定为上述虚拟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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