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失业保险强调多重保障,特别是普遍重视复式保障结构。实行复式保障结构的目的一是扩大失业保障的覆盖面;二是提高失业者及其家庭的生活保障程度。德国式、美国式和加拿大式的三种复式结构值得我们特别关注。
(一)德国式的“失业保险+失业救济”的衔接型
德国实行强制性失业保险,几乎涵盖了所有就业人口(公务员和雇主除外),保险费由劳资折半担负,享受的给付标准为本人失业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的63%,领取期限根据工作年限1年以上和10年以上,分别为6个月和最多32个月。但是,如果失业者在规定的失业保险给付期间,仍未能找到工作而发生生活问题时,不是进入社会公共救济系统,而是改发失业救济金。当然,领取失业救济金者必须符合失业救济的某些条件,并接受劳工局对其家庭进行调查确认,在经过半年的过渡期后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由于失业救济金的财源来自国家财政,因此,失业者不承担缴费义务,而且待遇水平也要比失业保险给付低(约低10%),期限也短(为1年)。这既体现了失业救济与失业保险在性质和权益上的不同,又考虑被救济的对象是失业者(而非社会的贫困者),待遇水平要比社会救济高些,其目标仍是再就业。由于失业保险与失业救济的衔接为失业人员又提供了一个新层次的保障,避免了部分失业者因未能就业而陷入社会贫困从而导致就业更加困难的境地。
(二)美国式的“失业保险+企业补充失业津贴”的补充型
美国实行强制性失业保险,虽会因各州有别而有所不同,但根据联邦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其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还是很广的,除一般雇员外,公务员和家佣也在其中。失业保险所需费用主要由雇主承担,给付标准较低,各州通常都将保险给付金控制在原工资的50%以下。为了不使失业者及其家庭在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从1955年起,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率先在企业内实施补充失业津贴制度,并逐渐扩大到行业内其他企业乃至其他行业。享受企业补充失业津贴的条件是:(1)获得领取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资格;(2)企业工龄1年以上。企业补充失业津贴的费用由雇主和工会共同承担,津贴标准约为本人失业前工资收入的20%左右,领取期限为1年。企业补充失业津贴制度的建立,无疑是对法定失业保险的较好补充,减缓了失业对失业者及其家庭的冲击,也为降低法定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创造了条件。目前,这种企业补充失业津贴在大企业比较普及,企业效益仍是实行这种补充手段的前提。(www.xing528.com)
(三)加拿大式的“失业保险+特殊失业补助”的授助型
加拿大实行强制性失业保险,它是加拿大社会安全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其费用由雇主、工人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担,失业保险给付可达本人失业前工资的57%,期限最长为50周。加拿大被联合国定为世界上最适宜居住的国家,社会福利发达,在失业保障领域也表现得十分明显,即在普遍实施失业保险的同时,对失业者中一些有特殊困难的弱者,还给予社会援助,这就是特殊失业补助。其对象为有特殊困难的伤病失业者,也有老年失业者和孕期女性失业者。这种特殊失业补助的职能,主要是对失业保险对象中的特殊困难者提供1—15周的补助。但对老年失业者即使未能取得失业保险的资格,也能取得一次性相当于3周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当然,取得特殊失业补助也是有条件的,一般应是失业保险的受给者,伤病和孕妇失业者需在过去52周内必须要有超过20周的就业经历,并且具备医生的病情证明。由于加拿大的特殊失业补助的财源来自国家财政,因此,它的性质应是一种国家援助,它不同于失业救济,是专门针对法定失业保险受给者中特殊困难者的,是国家保护失业人员的一项政策措施。
总之,西方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模式主要有“失业保险+失业救济”的衔接型、“失业保险+企业补充失业津贴”的补充型和“失业保险+特殊失业补助”的授助型三种[7]。这种复合型失业保险制度优于单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也可采用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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