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中国政府就开始在国有企业中逐步建立起项目比较齐全的社会保险制度,但唯独没有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这主要受传统的意识形态理论的影响。传统观点认为,失业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必然产物,社会主义不可能也不应该存在失业。虽然建国初期,我国曾实行过短暂的失业救济制度,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失业救济制度被逐步取消。
20世纪80年代中期,企业改革不断冲破计划体制的束缚,在劳动管理方面,迫切要求改变制约企业发展的统包统配的固定工制度,逐步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为此,国务院决定对国营企业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同时,一些企业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职工失业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实现企业竞争中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也为解决旧体制中就业与保障合二为一的弊病,我国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也是我国首次从社会保险立法角度考虑暂时失去就业机会人员的保障问题。《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对象(国营企业的四类职工)、资金来源(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1%缴纳)、支付标准(按其标准工资的50%—75%发放)等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产业结构的调整、就业政策转轨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家加大了对失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力度。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第110号令),这一规定对1986年公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作了适当修改:(1)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保障对象由4类人改为7类9种人,并规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依照执行;(2)对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作了修改;(3)增加了罚则,对非法领取待业救济金,挪用基金等的处罚作了规定。(www.xing528.com)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失业保险条例》(第258号令),与1986年和1993年的规定相比,该条例在以下方面有了突破:(1)将“待业保险”改为“失业保险”,表明我国已接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业是由经济发展规律决定的这一事实;(2)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范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全部被纳入保险范围;(3)新增个人缴费的义务,失业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三方共同负担;(4)失业保险基金开支项目中增加了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对促进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该条例吸收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做法,对原有制度大胆突破,在许多方面作了重大调整,为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失业保险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从2001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国家开始有步骤地完成下岗与失业并轨工作。到2006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基本完成,这意味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由传统企业保障方式向社会保障方式推进了一大步。回顾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历程,我们知道,我国从最初否定失业到承认失业,并在短期内完善了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这既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已从消极型的失业保险制度发展到积极型的失业保险制度,即把纯粹的失业补贴发展成为失业补贴与再就业有机地结合起来,完成了与西方发达国家失业保障制度接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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