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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失业保insurance基金的支付方式与流程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失业保险是一种在职保险,未达法定劳动年龄而参加劳动的童工属非法用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应有上下限之分。失业保险金应不低于失业者原有工资的50%。设立等待期的目的,一是在于对失业者的情况进行核实,防止冒领失业保险金。二是为了取消一切期限很短的失业补偿,减轻管理上处理大量申请小额失业保险金的负担,简化行政手续,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管理费用。

详解失业保insurance基金的支付方式与流程

(一)失业保险的支付范围

从理论上讲,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可能面临失业风险、成为失业者的劳动者都应该被覆盖。但纵观失业保险的发展可以发现,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经历了一个从小到大、从严格到宽松的演变过程。几乎所有实行失业保险的国家开始时都仅限于“正规部门”的劳动者,而不把职业不稳定、不正规的季节工人、工业工人、临时工、家庭佣人等“非正规部门”的劳动者包括在内,也不包括职业相当稳定、无失业风险的国家公务员和有独立收入的个体劳动者以及中等以上学校毕业后就业的青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各国对失业的理解和看法发生了变化,失业保险的范围也不断拓宽。根据美国社会保障署1995年的统计,在全球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61个国家中,有16个国家覆盖了全部劳动年龄人口,占所有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国家的26%。其他45个国家则将覆盖对象、从业人员范围加以限定,甚至限定雇员范围,占74%。其中,有9个国家和地区的覆盖范围更小,仅包括了部分雇员[2]

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大小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价值取向、历史传统有很大关系。因此,各国的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也就不完全相同,例如,荷兰、瑞士的失业保险覆盖所有雇员,英国的失业保险覆盖的是周收入在62英镑以上的雇员,葡萄牙的失业保险甚至覆盖了初次求职者[3]

(二)失业保险的支付条件

享受失业保险是一种权利,为了获得这种权利,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这是每个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在设计失业社会保险时必然考虑到的,并要求作出具体的规定。一般而言,下列条件的全部满足才构成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和条件:

1.失业者处于法定劳动年龄与退休年龄之间

各国对劳动者的工作年龄从法律上作了明确规定。由于失业保险是一种在职保险,未达法定劳动年龄而参加劳动的童工属非法用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超过法定劳动年龄而仍在工作的劳动者,失业后作退休处理而不享受失业社会保险待遇。

2.失业者属于非自愿失业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者,必须是非本人原因引起的失业。由个人原因造成的自动离职而无充分理由的自愿失业应由个人负责,国家和社会没有义务提供失业保险。失业保险保障的失业风险不是由人的生理因素等自然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一定时期的社会和经济因素引起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与国家在一定时期的宏观经济政策相关的。失业者中的非自愿失业,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帮助他们,但不是所有的非自愿失业者都能享受失业保险;由于失业者违法或犯罪而被单位开除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

3.失业者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

这是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要求。不可设想,一个从未工作过的人,刚刚参加社会生产,就有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为他(她)尚未向企业、社会、国家尽到任何劳动义务。因此,各国失业保险制度一般都规定失业者在失业前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交足一定期限、数额的失业保险费,或在失业援助的国家居住达到一定的期限,才具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

4.失业者必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

失业保险所保障的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否则,就不是失业。而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则由职业介绍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的体检报告来确定。失业者是否有就业意愿的确定相对比较困难,因为就业意愿是人们的主观愿望,一般使用相对客观的指标来测定。为了检验失业者是否具有就业意愿,各国在法律中都作了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点:失业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职业介绍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要求重新就业,或有明确表示要求工作的行为;失业期间必须定期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并报告个人情况;失业者必须接受职业培训和适当的工作安置等。

(三)失业保险的支付标准

关于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国际劳工组织提供了以下建议:失业保险金的制定,或以失业者在业期间的工资为依据,或以失业者的投保费为依据,视各国的情况而定。失业保险金应有上下限之分。失业保险金应不低于失业者原有工资的50%。1988年,第75届国际劳工大会又建议各国规定失业保险金至少不低于失业者原有工资的60%。

各国在确定失业社会保险支付标准时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法:(www.xing528.com)

1.薪资比例制

薪资比例制即按失业保险金额占被保险人在失业前一定时期平均工资收入的比率支付失业保险金的方式。这种支付通常依据工龄、受保期限、工资水平和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采用薪资比例制的国家有美国、德国、挪威等国。为了体现收入再分配的公平性,有些国家采用逆向相关的办法,给低收入者确定的比例高些或定额高些。

2.均一制

均一制即对符合条件的失业者,一律按相同的绝对额支付失业保险金,不与失业前的工资收入相联系。例如,英国1975年规定,凡符合资格条件的失业者,可获下列标准的等额支付:单身者28.45英镑/周,受供养的妻子17.55英镑/周[4]

3.混合制

混合制即失业保险金采取比例制和均一制相结合的方式计发,一部分按失业前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另一部分则按绝对额支付。例如,法国1979年的失业保险制度规定,失业者可领取失业前工资的42%,另外,再加上每天22法郎的固定数额。

(四)失业保险的支付期限

失业保险的支付期限包括等待期和最长支付期的规定。

1.失业保险的支付等待期

支付等待期就是失业后不立即支付失业保险金,而必须等待一个时期,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各国所实行的就业政策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的规模和财政状况。设立等待期的目的,一是在于对失业者的情况进行核实,防止冒领失业保险金。规定一个等待期,可让社会保险机构有时间确认申请者的真实情况,有利于减少欺骗行为。二是为了取消一切期限很短的失业补偿,减轻管理上处理大量申请小额失业保险金的负担,简化行政手续,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管理费用

20世纪50年代,西方工业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支付的等待期多为7天。但从20世纪70—90年代,大多数工业国家的失业保险等待期有缩短的趋势,甚至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被取消了。但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失业保险制度刚刚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积累不足,往往规定了较长的等待期。例如,1993年阿根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等待期为120天,而厄瓜多尔是60天,加纳是30天。

2.失业保险的最长支付期

失业保险是以非自愿原因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为对象,失业保险金的支付不同于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和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保险金的支付,失业保险金的支付不是无限期的,所以,失业保险需要对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对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期限的规定,不同的国家以不同的条件为依据。有的国家以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持续时间或受保时间为依据来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连续时间;有的国家根据失业者的年龄以及重新调配老龄工人的困难程度来确定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期限;有的国家则根据本国的失业严重程度对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期限作出调整。目前,各国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期限最短的为8周,较长的,如中国,是24个月,其他国家较长的一般是26—36周。

(五)失业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各种情况

各国都规定了失业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各种情况。除了因领取期限已满,失业保险金自动停止支付外,在另一些情况下,也有可能停止支付失业保险。例如,失业者不愿接受或故意失去职业介绍机构介绍的工作,或拒绝接受就业机构提供的再就业所必需的职业培训,已经或正企图骗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中国在这方面的规定是,在下列情况之一就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也停止支付: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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