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的含义
失业是与就业相对的概念,要界定失业,首先应明确就业的概念。广义的就业是指劳动力要素和生产资料要素结合的状态,它是通过劳动过程中人和物的结合形成社会生产力,为社会创造财富。狭义的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处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的人,从事某一岗位的工作和合法的社会经济活动,以获取劳动报酬或经营收益的一种经营活动。
失业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失业是指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分离的一种状态。在这种分离的状态下,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潜能无法发挥,不仅是社会资源的浪费,还会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最大可能地缓解失业状况和降低失业率便成为各国宏观调控的目标之一。狭义的失业通常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处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失去或没有得到有报酬的工作岗位的境况。失业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一种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在现代经济体制下,完全就业实际上也是不可能的,西方学者普遍认为,一个国家只要劳动力就业率在94%—97%就是充分就业了。失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
处于法定劳动年龄的上限和下限之间的人,才构成失业。超过法定劳动年龄退出劳动领域的状况称之为退休,不能算作失业。没有达到法定劳动年龄而没有工作岗位的情况也不叫作失业。
2.有劳动能力
有劳动能力是指社会成员具有正常的从事社会劳动的生理、心理及行为能力。
3.无业且要求就业
构成失业的另一个因素是劳动者有劳动愿望却没有工作岗位。在中国,失业者指的是在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内未从事有收入的劳动,当前有就业愿望和可能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职业的人员。
(二)失业的类型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失业划分成不同的类型。一般按造成失业的原因,划分为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对于非自愿失业,可进一步分为以下五种:
1.摩擦性失业
这种失业是劳动力供需矛盾造成的,在经济不景气或衰退的情况下,尤为突出。(www.xing528.com)
2.季节性失业
这种失业一般在农业、渔业、晒盐业、林业、航运业、矿产勘探、旅游等行业较为常见,是季节原因引发的。
3.技术性失业
这种失业因技术进步而引发,如引进新的生产工艺和新材料,更新、使用先进的机器设备,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等,都可能引起这种失业。
4.结构性失业
由于国民经济产业结构发生变化,劳动力结构也发生相应的变化,新行业、新服务领域代替老行业、老服务领域,就会造成原有部分劳动者陷入失业。
5.周期性失业
这种失业是由于周期性的经济波动而引发的,当周期性经济危机爆发时,通常会带来大规模的失业现象。
在我国,为了更好地把握“失业”这一概念,还应当进一步了解一下待业和下岗的概念。
由于思想认识方面的原因,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一直没有使用“失业”的概念,而是使用“待业”的概念。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条例》中引入了“待业”的概念,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使用的仍然是“待业”的概念。直到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时,才正式引入“失业”这一概念。“待业”与“失业”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称谓不同而已[1]。当然,更深层次的是反映了我国改革及思想认识的渐进过程。
“下岗”这一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才出现的,指的是在企业内部已经没有工作岗位,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状况,其实质是失业,但两者在形成原因、调整范围、保障制度等许多方面存在差异。可以说,“下岗”是在特定背景下由于特殊原因而出现的一种特殊形态的失业问题,是我国改革过程中的过渡现象,等到一定的时期之后,便可以结束其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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