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缴费自愿性用人单位是否帮其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完全是企业主根据企业的经济状况自愿决定的行为。个人是否为自己办理补充医疗保险,也是个人自己选择的行为。补充医疗保险的需方与供方自愿以保险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只能以法规、政策、宣传、信息披露等来管制或推动保险市场。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必须把握“度”,超过一定的“度”就会造成重复保障,就会浪费资源,甚至造成投机。
(一)互助共济性
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或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形成基金,当参保人患病时,根据保险合同或有关的保险政策,可获得医疗费用的一定程度的补偿。补充医疗保险具有健康保险的共性,即大数法则下的风险共济性。
(二)缴费自愿性
用人单位是否帮其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完全是企业主根据企业的经济状况自愿决定的行为。个人是否为自己办理补充医疗保险,也是个人自己选择的行为。补充医疗保险的需方与供方自愿以保险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只能以法规、政策、宣传、信息披露等来管制或推动保险市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胁迫企业或强制个人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但不排除现实中为了保证某些补充医疗保险项目在组织中普及,有些组织采取了准强制性的措施。
(三)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性(www.xing528.com)
补充医疗保险不是凭空捏造出来的,而是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构建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针对基本医疗保险的空白点而提出的。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性质不完全相同,但它们的目标一致,而且范围互补:补充医疗保险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空间衔接;补充医疗保险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人群衔接;补充医疗保险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项目相衔接。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必须把握“度”,超过一定的“度”就会造成重复保障,就会浪费资源,甚至造成投机。
(四)多样性原则
补充医疗保险的主要作用是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不同企业和不同个人的缴费能力各不同,个人对医疗消费的需求水平也各异,为满足人们对不同层次医疗服务的需求,就需要建立功能不同、相互衔接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