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探索
劳保医疗制度和公费医疗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对新中国成立之后、改革开放之前的职工健康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促进了经济建设,维护了社会稳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传统的医疗保障制度越来越难以满足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表现为:医疗费用的筹集渠道狭窄,医疗费用上涨过快,劳保和公费医疗的覆盖面窄,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一些经济条件差的地区和企业,职工生病的医疗费长期不能报销,有的甚至将医疗费按每人每月十几元或几元包干给职工个人,职工患病全部由患者个人掏钱,医疗社会保险名存实亡。到1998年,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新型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这一改革的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92年之前),完善传统的城镇职工医疗制度。1985年以前,主要针对需方,实行费用分担措施,增强职工个人医疗费用节约意识。在这个时期,由于医院的利益与医疗业务挂钩,患病职工治疗费用几乎全部免费,导致过度需求医疗资源,浪费非常严重。改革后的办法是让患病职工也要支付10%—20%的医疗费用,遏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1985—1992年,在建立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费用控制领域扩大到医疗服务的供给方。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一是改革支付方式,将经费按享受人数和定额标准包给医院,节支分享,超支分担,激励医院主动控制成本和费用开支;二是制定公费医疗用药报销目录,以控制药品费用的过多支出;三是加强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管理,即提供经费的政府、用人单位和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都要承担部分经济责任。有些地区还探索了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和大病统筹制度。(www.xing528.com)
第二个阶段(1992—1998年),各地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职工自由流动的医疗保险制度。1992年以来,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快,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1992年,广东省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开展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从而拉开了对我国职工医疗保障制度进行全局性和根本性改革的序幕。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了要在我国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1994年,经过国务院批准,决定在江苏省镇江市和江西省九江市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与此同时,海南、深圳、青岛等地按照“统账结合”的原则,对支付机制进行了一些改革探索。1996年,国务院转发了四部委的《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开始在新增的57个城市中推广。
第三个阶段(1998年至今),全国基本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确立和完善。1998年,国务院决定在总结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城镇职工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于1998年年底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将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起付线、封顶线的标准作出了统一性的规定,为全国各地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提供了指导性的原则。20世纪末,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初步确立,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得到了大多数群众的拥护和赞成。不过,这项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覆盖范围较小,统筹层次较低,全国各地都在不断完善这项制度。针对跨统筹地区就医人数越来越多,近几年各地在积极探索建立异地就医报销制度。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的实际情况,近几年有些地区降低了起付线和提高了封顶线。2010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社会保险法》,扩大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医疗保险也将在全国范围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为了解决跨统筹地区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社会保险法》还规定逐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不过,要彻底解决人才自由流动的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仅仅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实现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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