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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养老保险解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对转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制定了相关政策。在国家统一调整离退休金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金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在5年的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照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为待遇差。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养老保险解析

经国务院批准,原来一批科研机构改革了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化、企业化管理。国家对转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制定了相关政策。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以1999年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9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www.xing528.com)

(1)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1999年7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有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金标准支付养老金。在国家统一调整离退休金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金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2)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但设置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离退休的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获得待遇差的适当补偿。在5年的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照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为待遇差。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要的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7月1日—2000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0年7月1日—2001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2年7月1日—2003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4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发该项补贴。

(3)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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