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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模式转型全面解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5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该文件明确提出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任务,要求扩大覆盖范围,建立多层次体系,加强基金管理,强化社会服务。《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发布后,各地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造了有利的条件。集中的矛盾是基本制度不统一,管理分散化,尽快统一全国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成为各方的共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模式转型全面解析

(一)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因

1.覆盖面窄

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使我国城乡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起来,但我国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仍在国营(有)企业中实行,城镇区、县以上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执行,区、县以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上还没有法定的养老保险制度,国有和集体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以及区、县以下集体与私营企业所产生的股份制企业和个体劳动者没有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2.社会化程度低

“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倒退到“企业保险”,由企业直接支付本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退休人员大量增加,退休费用也相应增大,新老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不均衡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一些严重亏损的企业,因无力支付退休费用,不得不减发、停发养老金,经常引起退休人员上访。影响了社会安定。同时,退休费用的畸重畸轻,严重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3.养老保险享受权利与待遇水平因职工身份不同而存在差异

职工退休时的养老保险待遇基本上是根据个人的身份地位确定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其他所有制的职工之间、合同工与固定工之间、临时工与正式工之间、群众与干部之间,在享受权利与待遇水平上存在差异。

4.退休条件和待遇标准不尽合理

工龄满10年以上的职工都可以享受长期养老待遇,起点偏低,条件太宽。工龄满20年以上都按同一比例计发待遇,而当时职工退休时的工龄普遍在20年以上,有的已经达到30年甚至40年。这样的规定不能充分体现工龄长短不同、劳动贡献不同应有的差别,不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5.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适应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

企业职工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在等级工资制度的基础上,自1954年确立以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以来,一直未改变。随着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深化,以标准工资为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办法已难以为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多种经济成分,特别是集体、三资、股份和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迅速,它们中的很多人未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资制度,无法按此办法计发养老金。(2)随着企业工资制度改革,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确立,出现了分配形式的多样化,打破了以标准工资为主体的等级工资制的分配格局,标准工资在职工工资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明显下降,职工原有的标准工资已名存实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发养老金,职工退休后的收入减少幅度较大,难以保障基本生活

6.基本养老金没有调整机制

在20世纪50—60年代,职工养老金一旦按规定领取,以后一般就不再变动。这在当时物价比较稳定的时期是可行的,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并没有受到影响。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企业改革和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入,职工工资和物价水平有较大幅度的上升。由于养老金是以较低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发,并且没有调整机制,使离退休人员的收入与在职人员收入之间的差距拉大,生活水平相对降低,更谈不上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www.xing528.com)

7.养老保险层次单一

我国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无论是在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都只是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种形式、一个层次实行。这种单一层次的养老保险体制,是传统经济体制的产物。当时,包括养老在内的一切生活问题全部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企业不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个人也没有储蓄性养老保险。

(二)建立企业职工“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各地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1997年一直在探索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1991年,国务院在总结部分省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颁发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多方共同负担,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部分积累的模式。这是改革开发以来国家就养老保险问题第一次作出重大决策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后来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1995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该文件明确提出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任务,要求扩大覆盖范围,建立多层次体系,加强基金管理,强化社会服务。《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发布后,各地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多种养老保险办法并行,制约了改革进程;(2)部分地区基本养老保险水平仍然很高,企业和国家的负担沉重;(3)基金统筹层次过低,调剂能力弱,少数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难以保障;(4)养老保险覆盖面还比较窄,还有相当一部分小集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等没有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集中的矛盾是基本制度不统一,管理分散化,尽快统一全国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成为各方的共识。

1997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统一和规范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2.统一个人账户规模

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3.统一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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