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性
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缴费基数都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确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只有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退休后才有权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得失来决定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当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国家有责任采取强制手段,通过社会养老的方式,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依法保障他们老有所养的基本权利。
(二)互济性
在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家庭是消费单位,又是生产单位,养儿防老是家庭内部的代际赡养,基本上解决了老人的晚年生活问题。随着机器大工业生产的广泛传播,以雇佣关系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改变了经济社会结构,劳动者自己都面临失业、疾病、伤残和生育期间丧失收入的风险,其所供养的老人的基本生活更是缺乏保障,家庭代际赡养的模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所以,必须由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大数法则”,在全社会的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统一调剂使用,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一般来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由国家、企业(或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在较高的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与互济。(www.xing528.com)
(三)社会性
养儿防老和企业保险赡养老人的资金来源渠道都非常狭窄,家庭都有解体和灭亡的可能性,家庭中主要劳动力有丧失收入来源的可能性,企业也有倒闭和破产的可能性,这些养老模式都存在较大的风险,在商品经济时代缺乏可持续性。任何一个国家以及任何一个社会要想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重视和解决好养老问题。鉴于养老保险的范围之广,被保险人享受待遇时间之长,费用收支规模之庞大,世界上凡是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是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在全社会统一立法、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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