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概述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概括地说,信托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业的发源地是英国,早期以民事信托为主。后来引进信托的国家和地区,虽然结合各自情况对信托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但均能承继信托的基本特征,从而使信托经数百年流传而仍能保持其本色。美国是现代金融信托业最发达的国家,其最大的特色在于创造了专业性的信托公司,发展了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信托,兼有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日本是信托业发展速度极快、法制相当健全的国家。信托的基本特征如下。
(1)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分离。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设计的一种财产转移与管理制度。设立信托时,委托人须将其拥有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使委托人财产所有权转化为信托财产所有权。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十分特殊,表现为信托财产所有权在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分离。这种分离,使受益人无须承担管理之责就能享受信托财产的利益,这正是信托成为一种优良的财产管理制度的奥秘所在,是信托制度的重要特征。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一旦信托成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整体。这种独立性使信托超出各方当事人的固有财产,其出发点是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确保信托目的得以圆满实现。
(3)信托的有限责任。在信托关系中,由于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受托人自身并不享有任何信托利益,因此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财产责任(包括对受益人和第三人),原则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托的管理具有连续性特点,不会因为意外事件的出现而终止。信托管理的连续性安排,使信托成为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的制度。
(二)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是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为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而设立的金融机构,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信托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地管理和有利地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一定的经济事项。
从中国的发展情况来看,根据信托业协会披露数据,截至2019年第三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资产余额为22.00万亿元,其中事务管理类信托资产规模为11.60万亿元。信托业管理的资产规模已经远远超过公募基金行业,超过保险业资产规模,稳坐金融行业的第二把交椅。我国信托公司的监管机构为银保监会,发展模式为“非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三足鼎立。信托公司具有金融投资全牌照,信托资金可投范围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三大市场。从股权结构来看,中国信托公司呈现国有化、集中化、合资化的特点,大部分为央企、国有银行、地方政府所控股。信托资金可以以债权、股权及组合等方式投向工商企业、基础设施、房地产及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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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财富传承的好帮手
三国时代,刘备白帝城托孤,完美展现了“家族信托”的角色关系:刘备是委托人(即投资人),刘禅是受益人,诸葛亮是受托人,蜀国江山是信托财产。现代社会中,家族信托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塑造出值得托付的“诸葛亮”,并成为家族财富传承的好帮手。
家族信托的核心功能在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条件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明确,委托人放入家族信托中的信托财产,既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唯一受益人),又与受托人(国内是指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相区别;条件分配,一方面有多次分配的含义,与遗嘱、保险金理赔等一次性给付财产不同,另一方面可以附加条件,比如受益人考上大学奖励多少钱,生几个孩子有多少奖励等,通过一系列物质激励,将受益人引导、塑造为委托人设想中的样子。
作为成熟的财富传承工具,海外家族信托已经运作上百年,诺贝尔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等皆是其中的佼佼者。考虑到税收优惠和法律成熟度,海外家族信托通常在英属维京群岛、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设立。纳入家族信托的资产类别五花八门,现金、理财、股权、房产、艺术品等不一而足,受益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或慈善机构,甚至连宠物也能作为受益人。
随着国内财富的积累,大众关注的焦点从怎么赚钱变为怎么分钱,特别是企业家新老交接问题凸显,老一代即将退休,但是新一代不愿意接班,或是希望重新创业。老一代积累的财富如何传承成了热门话题,家族信托自然备受关注。
银保监会《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简称“37号文”)明确规定,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 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与海外家族信托琳琅满目的受托资产相比,国内家族信托以现金和理财的形式为主,房产或股权若想转入家族信托,需要采取过户交易的方式,增加了税费成本;受托人只能由68家持牌信托公司担任,银行、三方财富、证券公司等若想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必须与信托公司合作。
虽然灵活性不足,但是国内家族信托赋予了委托人更大的权力,例如,可以变更受益方案和投资方案,甚至协商终止。国内家族信托的方案和资产在经过信托公司的审核之后,还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备。回顾近些年来国内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明显体会到,国内家族信托并不追求花样翻新,而是稳扎稳打,力图在现有法律体系下,确保家族信托的可靠性,同时,1 000万起点也不高,可以让更多阶层享受到家族信托服务,家族财富的有序传承也有利于社会稳定。
(资料来源:耿强.家族信托:财富传承的好帮手[N].新华日报,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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