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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保险概念解析:保险的社会经济功能与人寿保险的保障作用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安排。当被保险人的生命发生了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以人的生命、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该保险大都是对被保险人在短期内从事较危险的工作提供保障。保险责任从保险合同生效后一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之时为止。进行再保险,可以分散保险人的风险,有利于其控制损失,稳定经营。

基础保险概念解析:保险的社会经济功能与人寿保险的保障作用

(一)保险的含义

“保险”是一个在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很高的名词,一般是指办事稳妥或有把握的意思。但是在保险学中,“保险”一词有其特定的内容和深刻的含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安排。面临风险的人(即广大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公司组织起来,保险公司将风险损失资料进行集中分析管理,用统计方法来预测风险带来的损失,并用所有风险转移者缴纳的保险费建立起保险基金,来集中承担被保险人因风险事故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样,通过保险制度,被保险人个人的风险得以转移和分散。

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保险活动是通过保险合同来实现的,投保人按照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按照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在保险制度中,保险费率的高低、建立保险基金的大小,是根据风险的高低,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计算出来的。

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保险是由一些基本的要素构成的,主要包括可保险风险、多个经济单位集合、保险基金、保险合同、保险机构以及数理依据等。可保风险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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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历史

公元前2500年前后,古巴比伦王国国王命令僧侣法官、村长等收取税款,作为救济火灾的资金。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丧葬互助组织,用交付会费的方式解决收殓安葬的资金。古罗马帝国时代的士兵组织,以集资的形式为阵亡将士的遗属提供生活费,逐渐形成保险制度。随着贸易的发展,大约在公元前1792年,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时代,为了援助商业及保护商队的骡马和货物损失补偿,在《汉谟拉比法典》中,规定了共同分摊补偿损失的条款。

在公元前260年—前146年战争期间,古罗马人为了解决军事运输问题,收取商人24%~36%的费用作为后备基金,以补偿船货损失,这就是海上保险的起源。

公元前133年,在古罗马成立的各雷基亚(共济组织),向加入该组织的人收取100泽司和一瓶敬人的清酒。另外每个月收取5泽司,积累起来成为公积金,用于丧葬的补助费,这是人寿保险的萌芽。

(二)保险的类型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当被保险人的生命发生了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最初的人寿保险是为了保障由于不可预测的死亡而可能造成的经济负担,后来人寿保险中引进了储蓄的成分,所以对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的人,保险公司也会给付约定的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以人的生命、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www.xing528.com)

人寿保险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定期人寿保险。定期人寿保险是指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期间发生死亡,身故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未死亡,保险人无须支付保险金也不返还保险费,简称“定期寿险”。该保险大都是对被保险人在短期内从事较危险的工作提供保障。

(2)终身人寿保险。终身人寿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简称“终身寿险”。保险责任从保险合同生效后一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之时为止。由于人的死亡是必然的,因而终身保险的保险金最终必然要支付给被保险人。由于终身保险的保险期长,故其费率高于定期保险,并有储蓄的功能。

(3)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必须生存到保单规定的保险期满时才能够领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则不能收回保险金,亦不能收回已交保险费。

(4)生死两全保险。生死两全保险是定期人寿保险与生存保险两类保险的结合,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里假设身故,身故受益人则领取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继续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期满,则投保人领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满金的人寿保险。这类保险是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商业人寿保险。

(5)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由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结合而成,是生死两全保险的特殊形式。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均可领取保险金,既可以为家属排除因被保险人死亡带来的经济压力,又可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结束时获得一笔资金以养老。

2.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财产保险的最主要的构成是家庭财产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室内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能为居民或家庭遭受的财产损失提供及时的经济补偿,有利于安定居民生活,保障社会稳定。我国目前开办的家庭财产保险主要有普通家庭财产险和家庭财产两全险。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普通家庭财产险又分为灾害损失险和盗窃险两种。

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保险标的的存放地点相对固定,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主要险种之一,其适用范围很广,一切工商建筑交通、服务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均可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即对一切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适用。企业财产按是否可保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类,即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和不保财产。

3.再保险

再保险也叫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进行再保险,可以分散保险人的风险,有利于其控制损失,稳定经营。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建立的。在再保险关系中,直接接受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也叫再保险分出人;接受分出保险责任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接受人,也叫再保险人。再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通过订立再保险合同确立的,再保险合同的存在虽然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但两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存在的合同,所以再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原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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