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交易和国际支付必然会产生国际债权债务关系。由于世界上的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立的货币和货币制度,各国货币之间不能流通使用,所以国家之间债权的清偿要用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兑换,由此产生了外汇。在国际金融领域,外汇是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因为它已成为各国从事国际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媒介。要准确把握外汇的确切内涵,我们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回顾。
在历史上,“外汇”是“国际汇兑”(Foreign Exchange)的简称。例如,一位中国的进口商购买一辆德国宝马汽车,他需要支付欧元给他的德国出口商,这时中国进口商需要将他所持有的人民币兑换成欧元,这种将本国货币兑换成外国货币,或者将外国货币兑换成本国货币以清偿国际债权债务的活动被称为国际汇兑,简称外汇。国际经济交易和国际支付,必然会产生国际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各国货币制度的不同,国际债权债务的清偿需要用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兑换。这种兑换往往不必用现金支付,而是由银行之间通过不同国家货币的买卖来结算。很明显,国际汇兑是一个动态概念,是指一种汇兑行为,就是把一个国家的货币兑换成另一个国家的货币,然后以汇款或托收方式,借助各种信用流通工具对国际债权债务关系进行非现金结算的专门性经营活动。比如,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机器设备,双方约定用美元支付,而我方公司只有人民币存款,为了解决支付问题,该公司用人民币向中国银行购买相应金额的美元汇票,寄给美国出口商,美国出口商收到汇票后,即可向当地银行兑取美元,这样一个过程就是国际汇兑,也是外汇最原始的概念。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经济活动日益活跃,国际汇兑业务也越来越广泛,慢慢地,国际汇兑由一个过程的概念演变为国际汇兑过程中的国际支付手段这样一个静态概念,从而形成目前外汇的一般静态定义,即外币或用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凭证。当外汇被看作一种支付工具手段时,具有静态的含义,静态的外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外汇的解释是这样的:“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持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使用的债权。”从这个解释中可看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强调外汇应具备平衡国际收支逆差的能力及中央政府的持有性。我国政府根据我国国情,对外汇也有特殊的规定,1996年1月29日发布并于2008年8月1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①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②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③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④特别提款权;⑤其他外汇资产。”
狭义的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直接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在此意义上,以外币表示的有价证券和黄金不能视为外汇,因为它们不能直接用于国际结算;暂时存放在持有国境内的外币现钞同样不能用于国际结算,不能视为外汇。只有存放在国外银行的外币资金,以及将对银行存款的索取权具体化了的外币票据才构成外汇。外币资金和外币票据包括汇票、支票、本票、银行付款委托书、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等。我们通常使用的是狭义的外汇概念。
在我国,有20余种外币可以在外汇市场上挂牌买卖,它们是美元(USD)、欧元(EUR)、日元(JPY)、英镑(GBP)、瑞士法郎(CHF)、意大利里拉(ITL)、荷兰盾(NLG)、比利时法郎(BEF)、丹麦克朗(DKK)、瑞典克朗(SEK)、奥地利先令(ATS)、港元(HKD)、加拿大元(CAD)、澳大利亚元(AUD)、新西兰元(NZD)、新加坡元(SIN)、澳门元(MOP)、马来西亚令吉(MYR)等。(www.xing528.com)
并不是所有的外国货币都能成为外汇。一般要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第一,以外币表示的国外资产。外汇必须以本国货币以外的外国货币来表示。即使本国货币及以其表示的支付凭证和有价证券等,可用作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或国际汇兑,但对本国居民来说仍不是外汇。也就是说,用本国货币表示的信用工具和有价证券不能视为外汇。美元为国际支付中常用的货币,但对美国人来说,凡是用美元对外进行的收付都不算是动用了外汇;而只有对美国以外的人来说,美元才算是外汇。
第二,可以兑换成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币资产。外汇必须是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一种货币能够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或者其他形式的资产时,才能作为国际支付和国际汇兑的手段。也就是说,外国货币不一定是外汇。因为外汇必须具备可兑换性,一般来说,只有能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同时能不受限制地存入该国商业银行的普通账户才算作外汇。例如,美元可以自由兑换成日元、英镑、欧元等其他货币,因而美元对其他国家的人来说是一种外汇;而我国人民币现在还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种类货币,所以我国人民币尽管对其他国家的人来说也是一种外币,却不能称作外汇。
第三,在国际上能得到偿还的货币债权。外汇必须可以在国际上得到偿付,能为各国普遍接受,才能承担国际支付的责任。空头支票、拒付的汇票等均不能视为外汇。因为如果是这样,国际汇兑的过程也就无法进行。同时,在多边结算制度下,在国际上得不到偿还的债权显然不能用作本国对第三国债务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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