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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退化与社会关系的探讨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退化的问题是关于是与非的问题,而且最终是决定于良心的。这种差异使得有些人成为领袖人物和天才,而使另一些人成为低能者和退化者。这是我们给予各种缺陷的形式以一个统一的名称,如“退化”的首要原因。说到底这是一个社会问题,即:退化只存在于个人与群体中的其他人的某种关系中。

关于个人退化与社会关系的探讨

这是关于是与非的问题;与发展观念的关系;对“个人退化”的判断以及该术语的意义;个人退化中的遗传和社会因素;退化的意识特征;退化的理智;群体退化;犯罪、精神病与责任;有机观点对责任的作用;对惩罚的作用。

我讨论这个题目只是为了运用前几章里的观点来提出对待这个问题的大致方法。

个人退化的问题是关于是与非的问题,而且最终是决定于良心的。退化者可以被定义为这样一种人,其人格明显地落后于某个群体所确立的占支配地位的道德思想标准。把所有事物都分出好坏用以指导选择活动,是人类意识的本性;这种本性既是共性的又是个性的,因此不论个人还是群体都有其所好和其所恶,都有其好坏的标准。一切生命,尤其是意识生命的选择和组织功能都涉及界限的规定。简单说,就是对所有事物形成某种好恶倾向。我们在看待事物时,我们不可能不喜爱一些,也不可能不讨厌一些;我们用好、坏等对立词汇表示我们赞成或反对的倾向,这与我们对事物的兴趣是成正比的。没有比人更能引起我们的兴趣了,因而有关人的是非判断总能吸引我们的热情,引起我们重视。正义和邪恶,高尚和卑贱,好和坏等上百个名称表示的意义在所有时代和所有社会里都被明确和认真地区别着。

虽然个人品质的好与坏一直是人类思考的对象,但是近来进化论的观点使我们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更为深刻了。自然法则就是选择,发展看来不是对原已存在的要素的利用,而是特别发展其中的某一部分,同时相对地忽略或压抑另一部分。若是这种说法过于强调了发展过程本身之外的支配性理性,那我们可以简单地换个说法:已有的各种要素对进一步的发展所起的作用大不相同,其中某些部分对发展几乎没有什么意义,甚至起着阻碍的作用,而另一些部分则显得像是发展的核心。这个观点可以被运用到生理过程,比如我们身体器官的活动;运用到物种的发展,像达尔文用令人信服的具体材料表明的那样;也可以运用到一切思想过程和社会进程上。所以,若就其功能或倾向来观察各种社会和思想的影响,就能发现它们在价值上不是相等的,而且分布在不同的水平线上。有些高于某个标准,有些则低于某个标准。这样,我们不仅具有实际的看待人的好坏的标准,而且还有一种能够表明好坏标准是进化的附随物的哲学观点。这是自然的一般运动在思想上的反映。

如果我们更详细地考察一下进化论的观点,我们就可以发现,退化和缺陷是隐含于变异观点之中的,而变异这个概念是达尔文主义的出发点。所有生命形式似乎都呈现出变异,即所有的个体是互不相同的,他们与自己的父母也有差异,而这种差异是没有规则可循的。有些个体能更好地适应实际生活环境,有些则要差一些。物种的变化或发展就是通过一代又一代的繁殖,留下合适的或幸运的变异体,正是产生适应者的过程证明了不适应者的存在。任何物种中明显不适应环境的个体都可以被看作是退化的个体。

把这些观念过于粗糙地运用于人类的意识和社会生活是不行的,但是毋庸置疑,人们个性之间的差异至少部分是不可预知的。这种差异使得有些人成为领袖人物和天才,而使另一些人成为低能者和退化者。我们不可能只具备那些优秀人物的品质而丝毫也没有另一些人物所具有的倾向,然而我相信,个性的差异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用理性来控制的。

各种人性的缺陷都有着哲学意义上的共同点。这是我们给予各种缺陷的形式以一个统一的名称,如“退化”的首要原因。第二个原因是对事实的详细研究,越来越加强了这样的结论,即诸如犯罪、行乞、白痴、精神病和酗酒等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有着相同的起因。这些现象实际上是一个事物整体的各个方面。我们在对遗传的研究中发现了这一点,它表明以上现象中的一部分或全部可以通过遗传在同一血统的不同个人甚至几代人身上出现;我们在对社会条件的研究中也发现了这一点,即在社会条件恶劣的情况下,比如在大城市中的贫民窟里,这些现象就更加普遍。采用某一特别术语的第三个原因是,这些现象需要我们作出客观的研究,而这一点可能在尽力摒弃使用不相宜的含义的词汇的情形下得到实现。普通语言中的许多词汇,如坏、恶劣、罪等等,反映着看待这些事实的特殊的观念。比如:宗教观念上的正义和罪恶,法律观念上的罪行和无辜,而“退化”一词则表示着科学的非情感性。

与其说我喜欢退化这一用语的正确性,不如说我找不到一个更加便利和不太易受到非议的词了。这个词当然是来自拉丁文中“de”和“genus”组成的“degenerare”,大致的意思是从某种形式或标准上跌落下来的状况。在英语著述中,这个词用得也很普遍。如“倒退的时代”、“不肖的儿子”[1]等等。近来,这个词开始被用来描述一切智力障碍和缺陷。我不认为这种用法有什么错误,除非我们对智力和道德水平落后的人究竟是否落后于更高的标准持有怀疑态度。若讨论这个问题,一定会争论不休,但却意义不大。

我用“个人退化”这一术语来描绘那些品质和行为明显地低于把群体普遍情感视为正常的标准的人所处的状况。虽然我得承认这是个模糊的定义,但它或许不会比其他任何关于意识和社会现象的定义更模糊。虽然无法给社会活动和意识活动制定一个严格的标准,但是有很大一部分人的缺陷是明显的,如那些白痴、弱智者、精神病患者、嗜酒者和罪犯;没有人会怀疑研究由这些现象所构成的整体的重要性。

说到底这是一个社会问题,即:退化只存在于个人与群体中的其他人的某种关系中。形成缺陷的智力上或身体上的特征造成个人不能适合正常社会职业。在这里我们就看到了问题的实质。在一个人的实际职业中,尤其是在群体对他所持的态度中,我们便能发现对这一问题唯一可见的检验尺度——而且是不稳定的尺度。我们一致同意罪犯是退化者,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的异常性非常明显而且造成麻烦,必须采取特别措施,即社会的审判机构对他作出确定和正式的处置。然而,就是这种决定性的判决,有时也要经受人类更深刻更成熟的思想的检验。于是有些被处决的罪大恶极的要犯,如约翰·布朗[2],在今天却被作为英雄而崇敬。

简言之,包括退化的观念在内的关于什么是错误的观念以及它的对立面——关于正确的观念,都是不稳定的。两者都是对于不断发展和始终充满选择的生活的反映。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有不确定性,因此这些观念有着暂时的实际作用,但本质上是可塑和变化着的。

考察退化的原因,应当说,退化与人格的各个方面一样,其根源在于产生个体生命的遗传和社会因素的结合。遗传的和社会的因素都呈现着变异;人与动物一样,个体之间都存在着差异。而且,他们还不可避免地受社会秩序变化的影响。他们表现出的品质和行为与实际差异就是因为这个变化体组成了一个新的变化体——人。

在某些事例中,非常明显,造成退化的原因是遗传缺陷,而在更多的事例中则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应该责备的主要是社会环境。在第三类事例中,也许是最多的一类,则不可能真正区分两类因素的作用。确实,把遗传和社会因素区分开来并且单说它们中的一个是造成某种个人品质的原因是不严格的。个性发展一旦开始,这两个因素就不可能再是独立的了;它们相互作用,而且个人品质的每一种表现都归因于它们的密切结合与合作。我们只能说,它们中的一个因素过分异常时,我们应给予特别注意。

先天性白痴被看作是遗传性退化所致,因为很明显,没有一种社会环境可以造成这样的缺陷,若要防止这类白痴的出现,我们就要在研究遗传上下功夫。而某种社会环境,如大城市中的密集居住区,总是出现较高的犯罪率,而这些罪犯又没有理由被认为是有遗传缺陷的,因此,我们就有理由说,这种退化的原因是社会因素而非遗传因素。许多这一类犯罪也许是由于恶劣的环境和一定程度上的遗传缺陷结合造成的,而这一定程度的遗传缺陷若经过更好的训练是可以变为无害的,或至少是不会有多大危害;但是,我们要消灭这一类退化现象,就必须从社会环境着手。

健全的智力遗传,主要在于它的可教育性,即具备学会社会秩序所要求的事物的能力;先天性白痴全部由遗传造成,因为他没有能力学习这些事物。但是健全的智力并不是抵御退化的安全屏障,如果我们具备健全的可教育性,那么一切都取决于我们被教了些什么,而这一点又是取决于社会环境的。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能够引导一个孩子成为善良、有道德的人的影响,在一个罪恶的环境中则可以将他引向罪恶;问题的关键在于他学的是什么。可以说好或坏的遗传与好和坏的环境有四种组合,其中三种(坏的遗传和坏的环境,坏的遗传和好的环境,好的遗传和坏的环境)都会导致退化。只有当两个条件都好的时候才会有好的结果。当然,这里说的坏的环境是从它对个人的特殊影响来说的,而不是根据其他什么标准。

因为一个人的社会环境可以改变,而他的遗传基因则不能改变,因此在处理原因不明的大多数退化的事例中,我们假定社会环境出了问题,并通过改变社会环境而改变人。在对退化问题进行理智的处理中,人们越来越多地采用了这个原则。

一个被认为在某种意义上低于同一社会组织中的其他成员的退化者的智力特征,表现为缺乏对思想进行高层次的组织的能力。并不是一个人的正常先天智力再加上一个别的东西,比如错误、罪恶、疯狂等等,就形成了退化。退化的人缺乏赖以产生同情和赖以把各种冲动依照一般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组织的能力。恶劣的冲动有愤怒、恐惧、淫欲、傲慢、虚荣、贪婪等等,这些冲动正常人也有。然而,其主要区别是,罪犯多少缺乏高层次的智力组织能力——社会组织的一个方面——因为这些冲动应当隶属于社会组织。以宗教戒律中的七种大罪——傲慢、嫉妒、愤怒、懒惰、贪吃、好色为例,不难看出,它们都是人的正常和自然倾向缺乏约束的表现。比如前面章节曾经讨论过的愤怒冲动,便是一个佐证。

默里思医生说:“要详细地描绘我们见到的退化的不同形式,乃是无止境的徒劳工作。这就像去描绘地震摧毁的城市里的建筑一般:也许在某处的一所房子大致完好,另一处竖立着一些残垣断壁,而有的建筑则损坏殆尽,简直没有两块叠在一起的砖。”[3]

极低的智力几乎是谈不上智力的组织功能的。一个白痴没有个性,没有完整的或有效的个人存在。没有对智力进行组织的能力,就不会有自我控制或稳定的意志,行为也就只能反映某种占有支配地位的动物冲动。饥饿、性欲、愤怒、焦躁以及层次多少高一些的原始而天真的友爱情绪都会以最简单的方式表现出来。这里当然不会有什么真正的同情。下意识中对他人的意识活动的感觉,不会形成任何高级意识或遵循社会标准的愿望。

我们可以在更高一些的精神层次里把不稳定的变异和稳定的变异区分开来,这一点当我们在谈唯我主义时就曾提出过。的确,退化与唯我主义极为相像,它们具有大致相同的性质,都可以按社会意义被定义为达不到普遍承认的行为准则,从智力上判断则可被定义为意识中缺少某些活动领域和缺乏组织。

有一类退化者的最明显的和最棘手的特征是,他们只是意识不健全和缺乏个性,另一类则具备起码的健全的意识和完整的目的,只是他们意识中的同情范围狭小,不能与周围的生活建立完善的关系。

性格外向并且敏感的人,若缺乏驾驭外部材料的能力,必然导致意识的不稳定性、随意性和没有方向,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那些患歇斯底里症的人、间发性痴呆和精神失常患者以及在冲动下犯罪的人。达纳医生说:“歇斯底里症的根本问题在于患者的意识屈服于即刻的外部影响;意识范围受到局限,只有视觉范围那般大。意识活动被个人感情控制,昔日的经验丝毫不起作用,因此患者极易于感情爆发。歇斯底里患者不能思考。”[4]很明显,可以说所有不稳定的表现都具有某种类似的特征。(www.xing528.com)

另一方面,内向的人的意识则倾向于反复咀嚼他喜爱的思想而拒绝接受新的思想,这种类型的人总是表现出迟钝和思考领域狭小。特别顽固的唯我主义,表现有贪图享受、贪婪、狭隘、冷酷的野心,对阴暗事物的狂热,自高自大,等等。这些人犯罪也是因为他们对社会准则的习惯性的冷漠而非一时冲动所致。

由于智能组织的最完善的产物就是良心,因此作为整体的智能生活的缺陷,势必也会造成良心的缺陷。我们可以说,在低等智能的白痴的良心中,没有足以产生理智的智能系统。智力更高一些的但理智不稳定的退化者则是有良心的,但是其判断力持久力都很不稳定,控制力也较差,这些缺陷都与其意识散乱的程度成正比。我们能很容易地想象出明显不能自我控制的人。很明显,我们可以看出他们的意识状态就是这样。良心对他们的呼唤常常不过是瞬时情感的回声,因为他们不能综合长时间的经验;而且这种呼唤常常被淹没在大量的稍纵即逝的本能冲动里,使得他们的行为丝毫不受理性的控制。他们由于不能达到其标准而容易受懊悔的折磨,但创伤并不很深重,而且很快就会消失在他们的浅薄生活中。他们中间那些并非不可救药的人,也许在惩罚中最能获益,因为剧烈的痛苦能够帮助他们对那些他们知道错误却摆脱不掉的恶习产生感情上的厌恶。他们也是这样一些人,虽然迫切希望避免不稳定个性带来的痛苦,但却极易盲目崇拜某个外部的和教条的权威。他们没有统治自己的能力,于是渴望一个主子,而且只要他是一个主子,即能够掌握和控制他们不能自已的感情的人,他们便会匍匐在他面前,亲吻他的权杖。

对那些缺陷是呆板僵化而不是不稳定的人来说,良心是存在的并且能用来控制生活。问题在于这种良心不能与他人的良心相协调。他们本来就不具有达到某种目的的冲动。那些主张良心可以控制错误的人一定会对此感到吃惊。但这的确是事实,如果我们把正确的视为被具有广泛同情能力的人所接受的行为标准的话。良心是唯一的道德指南——任何外部的权威只能通过我们的良心影响我们的道德感,而这种影响又始终会限制我们的个性。如果一个人的个性退化了,那么他的正确观念势必也是退化的。实际上,那些最狠毒的、最狭隘和最狂热的人或是那些最残酷的人,良心世界都是很平静的。我敢肯定,任何熟悉这种人的人都会承认这是事实。良心邪恶表明其思想混乱以及思想与行为的不一致,但上面那类人的思想和行为却是一致的。压榨穷人的放高利贷者,使天真的投资者破产以肥自己腰包的、没有廉耻的商业骗子,刺杀国王或枪击总统的狂热的无政府主义者,把复仇当作责任的肯塔基山林强盗,在皮肤上刺纹以纪念自己罪行的歹徒等等不义的人,他们的良心不仅不谴责他们的罪行,反而指导他们的犯罪行为。这类情形是很多的。

某些人认为,任何犯罪或错误都产生于懊悔,这种观点是基于这样一种尽管是自然的,但却是错误的假设,即所有其他的人都与我们的良心很相似。性情敏感并有良好思考习惯的人会认为若是他自己犯下这样的罪行,他一定会受悔恨的折磨,于是他设想犯罪的人也是一样的情形。可是事实相反,违反普遍道德情感的作恶者中很可能只有很少数的人受到良心的谴责。若是一个人一贯的生活情操是高尚的,而犯罪行为只是一时感情失控造成的,比如非预谋杀人,他就会受良心的责备;若是他的全部生活与他的犯罪并不矛盾,他就不会受良心的责备。所有的权威专家都承认,大多数罪犯以及不法行为者的行为都是他们思想的合乎逻辑的结果。他们的犯罪行为绝不是从天而降、突然发生的。当然,如果我们将良心这个术语只适用于那些有丰富和高层次的情感的人的意识中的智力综合,那么这些人则应该说是没有良心的。但是从广义上说,只要他们的意识是完整的,他们就是有良心的,只不过这样的良心反映着他们的狭隘和错误的生活。事实上,这一类人也常常(如果说不是总是)有他们的行为标准,小偷也有他不愿违背的荣誉准则,如果违背了,他也会悔恨的。智力组织是不可能不产生某种道德综合的。

在很多情况下,退化行为是由于个人生活在持有退化标准的群体中而产生的,这倒不是说他本身就固有缺陷。一个小孩可能是因为受了启发或鼓励而逃学、偷盗货车上的物品、砸玻璃窗等等,这正如其他孩子受了别的影响去从事体育和童子军的活动一样。一个坏孩子肯定是跟着一帮坏孩子学坏的。任何不良行为都是这么产生的。一个退化者如果是人,那么他就跟我们一样是一个社会成员,他在退化的群体中就一定会受那个群体的影响。那个群体培养了他的良心。群体信奉的原则他也一定信奉,而不顾社会上其他的人会怎样评价这个原则。如果某个高等学院有喝酒、赌博、考试作弊的老传统,新入校的学生也一定会这样做。

大多数坏事是那些相信自己是正确的完全正常的人干的。他们的良心受到某个群体的道德准则和道德感的支撑。德国人就是这样投入世界大战的。

我们这样看待退化并不是要否认退化实际上所具有的各种形式上的差异,比如说犯罪和精神不正常之间的差异。这两者之间的界限划分是专断的和不稳定的,正如对许多事例分析的结果所表现的那样。心理病态性犯罪的存在也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它们的区别本身以及对它们的处理办法的不同,一般来讲则是很有道理的。

我们对待犯罪和精神病态度的不同,主要是个人观念和本能冲动的问题。我们能够理解犯罪行为,或者是我们自认为我们能理解。我们同时也对之产生仇恨或敌意的同情;但我们不能理解精神病态行为,因而也就不仇恨这种行为,而是带着怜悯、好奇或厌恶去看待精神病人。如果一个人将另一个人打倒,掠走他的钱物或是为了复仇,我们就可以想象出这个违法者的思想状况,理解他的动机。我们的良心会谴责这种动机,正如我们自己去做这种行为时我们会谴责自己一样。事实上,所谓理解一个行为就是去想象我们自己做出这个行为。但若是对某个行为的原因无法想象,那我们就不会去想象,对整个行为也就不可能有自己的印象,而只能机械地去猜想它。我们对偶然伤害我们的人和那些有意要伤害我们的人之间作出区别的情况,也是这样的。

其次这是一个便利的问题。我们认为那些我们能够想象自己去做的恶事应该被惩罚,因为我们通过我们的同情能力认识到,若不设法惩治,这一类事情还会发生。我们希望对盗窃犯审判,剥夺他的名誉和自由。我们知道,若不采取惩治的手段,其他人就会有胆量做出更多的偷盗行为;但是我们对那个幻想自己是恺撒的人,只会怜悯他,因为我们觉得他或类似的人对我们没有威胁。人们不愿意用对待精神病人的方法去对待那些容易被仿效的行为,就是这一区别的现实基础,而且我认为这个基础是合理的。我认为,不论进行暴力或欺骗行为的人的意识状况如何,一般来说,对那些不能分辨是非而是根据自己来判断别人的人,最好还是让他们明白这种行为的结果是道德和法律的处罚。另一方面,当一个行为者的行为与一般思维习惯偏离太远时,那么它只能是一个遗憾和好奇的问题,而且除了采取一些似乎是有益的办法外别无他法。

这种分析方法也同样可以适用于对承担责任或逃避责任的整个问题的分析。这是一个想象交流和个人观念的问题,认为一个人应负责任,就是想象他与我们有相同的本能情感,但没能像我们做的那样成功地控制自己,或至少是没能像我们认为应该做到的那样去控制自己。我们想象自己如果也做出他那样的行为,那么我们就会判断那样做是错误的,从而认为他是错的。逃避责任的人则被认为是一种与我们不同的人。从他的行为看,他不具备人性,不可想象,而且不足以成为我们仇恨情感的对象。我们谴责前者,即是说,我们对他有着同情性的仇恨,我们谴责表现在他身上的我们自己。但是在后者身上我们根本看不到自己。

这里需要注意,我们在谴责别人的时候不可能不谴责自己,这是一个道德感冷漠的问题。有人觉得对这一类问题的冷静分析倾向于冷淡主义,但我不这么认为。社会心理学家在道德情感中发现了人类生活的重要事实。假使一个社会心理学家本身没有生动地体验过这种情感,那么他应该坦率地承认自己缺乏人性。事实上,如果的确存在冷漠主义者的话,即不能很好地理解道德情感,他一定不适合研究社会科学和伦理科学,因为他缺乏对这一类科学必须依赖的事实进行理解和观察的能力。

如果把认为错误不仅仅是来自个人的意志而总是和遗传及社会有关的观点应用到责任的问题上,有什么实际作用呢?我认为这样做不是要取消责任,但是却在改变它的性质,使它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中包括每个人,因为他的意志都与错误行为有关。这个观点旨在让更多的人负起责任,减轻而不是取消对直接做出错误行为的人的谴责。当一个孩子在未竣工的建筑物中偷盗铜装置被抓获时,少年法庭的法官首先会惩罚这个孩子,然而还不能到此为止,还应该传讯给孩子做坏榜样的那个流氓团伙的头头和未给他适当照顾和管教的父母。法官还可以责难学校当局,因为它没能让孩子对健康的工作和娱乐发生兴趣;责难市政府和该市有影响的阶层没能给他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对间接原因进行研究,旨在使拥有财富、知识和影响的人承担更多的责任,以利于创造一个更好的社会环境。深入研究这个问题的人不可能不看见,责难和惩罚对于在不道德的环境中长大的人是没有多大用处的。改进的希望主要在于唤醒那些有能力摆脱不良环境影响的人的良心,从而铲除罪恶的根源。

有机的观点并不主张取消惩罚,因为它对作恶者或那些可能成为作恶者的意志是有影响力的。然而有机的观点认为教育和培养比惩罚更为重要。如果我们使得一个人的整个成长过程变得健康些,那么一切罪恶的病菌就不能侵入健康的躯体。

使惩罚有效必须依赖下述两项条件:

1.惩罚必须公正,必须使违法者和旁观者明白这是社会为保护它的成员必须采取的措施。如果惩处过重或是带着模糊的反感和敌视,犯人就会觉得受欺侮,旁人就会觉得这是残酷折磨违法者。我们的许多惩罚措施就属于这一类。

2.惩罚必须确定,否则那些有犯罪动机的人就会趁机行事。目前,大多数违法者都漏网了。犯罪分子将惩罚仅仅看作是碰运气时可能会遇到的一种危险。

[1]原著中都用的是degenerate:退化。此处为翻译通顺,换上“倒退的”和“不肖的”两个词。——译者注

[2]约翰·布朗(John Brown,1800—1859),美国废奴主义先驱,因为争取解放黑奴被判死刑。——译者注

[3]《病理心理学》(The Pathology of Mind),第425页。

[4]C.L.达纳(C.L.Dana):《精神疾病》(Nervous Diseases),第4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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