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的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1)依法管理的原则,主要表现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控制执法的随意性,防止滥用执法权力;对违法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方便群众的原则,即便民的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通行的新规定》:
(1)将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道路有序畅通作为道路交通管理和参与交通的基本准则予以确立。
(2)将右侧通行、各行其道、按交通信号通行、优先通行作为通行的基本原则,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文明意识、法制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各种道路交通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3)在规定各行其道的基本通行规则的同时,特别写明保证专用车道的使用和通行优先,有利于公共交通的发展,尽快形成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车为主,其他车辆为辅的交通结构,增加道路的通行能力。
(4)规范遇交通阻塞时的通行行为,即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在本车道内停车等候。
(5)对参与交通的相对弱势一方(即行人)通行安全予以突出保护,强调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过时,停车让行;在事故处理中给予特殊保护,着重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保护行人通行的具体规定:
(1)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2)保护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的新规定:
(1)规定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必要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自行撤离现场和必须撤离现场的规定。
(2)尊重人的生命,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警察、医院的救治义务,尽可能的保护事故伤者的生命安全。规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者,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处理,应当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医院应当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而拖延救治(第七十五条)。
(3)实行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第七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第七十条第三款)。
(4)重证据收集和处理效率。法律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七十三条)。
(5)改革交通事故赔偿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有当事人各方一致要求公安机关组织调解时,才可进入调解程序(第七十四条)。并且在损害赔偿处理中,明确规定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非免除);只有当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不承担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6)路外事故,有法可循。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也要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予以办理(第七十七条),从而进一步明确了道路外交通事故的主管部门,防止推诿和无人受理情况的出现。
(7)重新定义了交通事故的概念,扩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即意外)造成。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国务院将就此规定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交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九十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再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新规定:
(1)对一般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罚款处罚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九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九十条);(www.xing528.com)
(2)对一些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罚款处罚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并处2000元罚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对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超载的,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二条第四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上述牌证、标志的,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六条);
对无证驾驶,将机动车交给无证人或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等严重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九条)。
(3)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逃逸的将终生禁止开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零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第一百零二条)。
(4)累记积分制度作为一项奖惩制度予以确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12个月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另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一个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规定拘留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以下7种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
(1)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营运机动车的(第九十一条)。
(2)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够成犯罪的(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4)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5)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6)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7)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程序要求的规定。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对于应当予以处罚的,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八十七条)。
(2)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可给予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种类(第八十八条)。
(3)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零七条)。
(4)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5)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第一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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