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是否构成轻微伤害,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公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确定。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注意区分非法拘禁罪和限制人身自由,后者时间较短,情节轻微。
(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则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应依照《刑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4)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受虐待人如果不要求处理,仅要求虐待者停止虐待,公安机关不能给予行为人处罚。注意同一般家庭纠纷和《刑法》规定的虐待罪区分开来。前者如教育子女方法不当,偶尔采取体罚、冻饿等,不是虐待行为;后者如虐待手段凶残,长期虐待或已经造成受虐待人伤残、死亡的严重后果。(www.xing528.com)
(5)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如深更半夜反复打电话骚扰他人,使之夜不能眠。
(6)胁迫或者诱骗不满18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的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对此,文化部、公安部于1981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取缔流散艺人和杂技团体表演恐怖、残忍和摧残少年儿童节目的通知》规定:文化、公安部门对严重摧残少年儿童的卖艺活动,要坚决予以取缔,没收其演出证。
(7)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如《邮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按《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有以上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可对行为人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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