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梅自3岁起被王庆祥、周丽丽夫妻收养,两夫妻对小梅视如己出,关怀备至。小梅在王庆祥、周丽丽的照顾关怀下,上了大学、读了研究生,于2011年7月毕业,并成功进入一家上市公司做高层领导。从她工作以后,她的人生观发生了改变,她开始嫌弃自己的养父母,觉得他们是乡下人,不懂文化,无法交流。看到小梅变成这样,王庆祥、周丽丽两位老人十分伤心,和小梅于2012年3月协商解除收养关系。2012年5月,王庆祥老人因病去世,小梅得知后要继承王庆祥的财产。收养关系解除后,小梅还可以要求继承遗产吗?
本案主要涉及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过世,养子女能否要求继承遗产的法律问题。小梅不可以要求继承遗产。
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是一种拟制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按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是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的。但是当解除收养关系之后,针对养子女能否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这一方面,我国法律有极为严格的规定。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一般来说,收养关系解除,则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已经不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关系,养子女不再是养父母的子女,养父母没有抚养教育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成年后也没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当然也就没有权利要求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但是,如果因为养父母死亡后,未成年养子女因为没有生活来源而回到生父母身边生活,收养关系并没有因此而解除,养子女依然是养父母的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养子女有权利继承养父母的遗产。(www.xing528.com)
本案中,王庆祥、周丽丽和小梅已于2012年3月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小梅不能再要求继承遗产。
法条链接
《收养法》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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