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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与生父母、养父母之间的关系解析:收养后的法律效应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主要涉及收养关系成立后各方当事人的相互关系的法律问题。吴兵被收养后,与钱莉莉的母子关系断绝,与张大伟形成等同于亲生父子之间的关系。当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形成了相当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未成年人被收养后,可以改姓养父或养母的姓。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子女与生父母、养父母之间的关系解析:收养后的法律效应

吴兵5岁时父母离异,不久母亲钱莉莉与张大伟结婚后,把吴兵也一同带到了张家生活,张大伟对吴兵很好,视如己出。在吴兵13岁的时候,钱莉莉和张大伟又离婚了。张大伟很喜欢吴兵,吴兵也不舍得和张大伟分开,张大伟向钱莉莉提出收养吴兵,那吴兵被收养后与钱莉莉还有关系吗?张大伟收养吴兵后,他和吴兵之间是什么关系?

本案主要涉及收养关系成立后各方当事人的相互关系的法律问题。吴兵被收养后,与钱莉莉的母子关系断绝,与张大伟形成等同于亲生父子之间的关系。

按我国法律规定,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由于收养法律行为可以导致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法律对于收养行为一般均规定比较严格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当收养关系成立后,在法律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消除,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监护人,无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当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形成了相当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养父母成为子女的监护人,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应当和养父母一起生活,而不能和生父母一起生活。养子女在成年后也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的近亲属形成法律上的亲属关系。

当然,由于养子女和生父母一方家人仍然具有自然血亲关系,所以他们之间,如果是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则禁止结婚。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一般来说,未成年人被收养后,可以改姓养父或养母的姓。但是,送养人和收养人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让未成年人保留原来的姓和名。(www.xing528.com)

本案中,吴兵被收养后,与钱莉莉的母子关系断绝;与张大伟形成等同于亲生父子之间的关系,张大伟成为吴兵的监护人,有抚养和教育吴兵的权利和义务,吴兵和张大伟应一起生活。当然,吴兵在成年后也有义务赡养张大伟。吴兵和张大伟的近亲属形成法律上的亲属关系。

法条链接

《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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