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的小林是个不懂事的孩子,他不但不好好学习,还天天惹祸,让他的父母十分头痛。小林的父亲老林因为患病不幸入院。老林住院期间,小林不仅一次都没有去看护父亲,而且还和同校的几个“小混混”一起把学校旁边的小卖部砸了,气得老林病情加重。经过一年的治疗,老林的病情越来越恶劣,他在病床上写下了遗嘱,并在遗嘱中写明“我死后所有的财产小林都不能继承”。
本案主要涉及父母能否立遗嘱剥夺未成年子女的继承权的法律问题。本案中,小林虽然不争气,但他还是可以继承老林的遗产,老林不能剥夺小林的继承权。
未成年子女由于心智不健全,容易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使得自己品行不端、行为不良,甚至实施犯罪行为,使父母承受极大的压力。但不管“孽子”的行为多么的恶劣,因其还未成年,父母仍然有抚养的义务。
继承权是因为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权利,不可以因为子女的品行不好等原因而剥夺其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只有在未成年子女实施了以下行为之一时,才丧失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1)未成年子女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未成年子女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未成年子女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而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除了年满16周岁、已经参加工作并且可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的未成年人外,其他未成年人除了父母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不能独立生活的,父母对其有抚养义务,应当在遗嘱中为他们保留一定的份额。如果遗嘱中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先为未成年子女留下必要的遗产,其余的遗产才按照遗嘱进行分配。
本案中,小林虽然不争气,但他还是可以继承老林的遗产。小林年仅14岁,不足16周岁,所以老林不得剥夺他的遗产继承权。
法条链接
《继承法》(www.xing528.com)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