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的小梅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关押在某未成年犯管教所里。小梅在管教所里积极悔改,不仅主动完成劳动任务,还因为表现突出立了二等功,被依法减刑。山西某报记者肖某得知此消息后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宣传点,决定去采访小梅。肖某在得到允许后进行采访,但是在未经小梅及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同意下擅自透露小梅的资料。肖某可以这样做吗?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犯的隐私的法律问题。肖某不可以这样做,他的做法不合法。
我国充分尊重人权,保障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论他是否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也不论他是合法的公民抑或做了违法乱纪的事情。关押在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未成年犯,他们虽然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但是他们也有合法的权利,也有独立的人权,需要我国法律予以保护。
根据《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的档案材料应当严格管理,不能公开和传播,不能向与管理教育或办案无关的人员泄漏。对未成年犯的采访、报道,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并且不能披露未成年犯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犯的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披露未成年犯的隐私。
本案中,肖某得到允许后采访小梅是合法的行为;但是后来他在未经小梅及未成年犯管教所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小梅的相关资料外漏,这是不合法的,他无权披露未成年犯的隐私。(www.xing528.com)
法条链接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的档案材料应当严格管理,不得公开和传播,不得向与管理教育或办案无关的人员泄漏。
对未成年犯的采访、报道,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且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犯的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犯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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