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个月就满18岁的小王因上月和同学小罗发生口角纠纷而将小罗打成重伤。检察院于本周一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小王的父亲老王得知后又气又急,觉得自己的儿子太不争气了,但是又想尽量地为儿子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老王作为小王的法定代理人,有哪些权利?
本案主要涉及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权利的法律问题。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法定代理一般适用于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而不适用于被告行政机关,只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才可以作为其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开庭审判前,如果少年法庭觉得必要,可以让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其他监护人会见少年被告人,但必须有审判人员在场。在休庭期间,经少年法庭同意,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其他监护人可以会见少年被告人,由其对少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有利于审判的进行。但必须有审判人员或司法警察在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开庭前少年法庭应当通知少年被告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即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如果法定代理人妨碍、干扰被告人正常回答和陈述,审判长可以制止或者责令其退庭。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发问、辩护等诉讼权利,也可以拒绝委托的辩护人进行辩护,另行指定辩护人。经审判长同意,在少年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后,还可以发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等会见少年被告人,并且对其进行教育。审判人员或者司法警察应当在场。
本案中,小王的父亲老王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享有如上所述的代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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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九条 在开庭审判前,少年法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安排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少年被告人见面。审判人员应当在场。
第二十条 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少年被告人的成长有不良影响或者教育不当的,审判人员应当促使其进行自我教育。
少年法庭应当告知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推卸责任,也不得干扰审判。
第二十六条 开庭前,少年法庭应当通知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法定代理人到庭妨碍、干扰少年被告人正常回答和陈述时,审判长可以制止或者令其退庭。对法定代理人不适宜出庭的,少年法庭可以更换其他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出庭。
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发问、辩护等诉讼权利。在少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经审判长许可,法定代理人还可以发言。
第三十一条 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等会见少年被告人,并且对其进行教育。审判人员或者司法警察应当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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