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的小林上月和同学小钱一起抢劫了一家超市,劫得人民币5万元,将超市营业员李大姐打成重伤。后来此案被公安机关侦破,将小林和小钱两人捉拿归案。经过讯问两人交代了所犯罪行。公安机关上报到检察院后,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法院受理了此案,审判此案的法庭组成有什么特别规定?
本案主要涉及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庭组成的特别规定的法律问题。
我国法律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审判上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审判原则,在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我国法律对法庭的组成有特别的规定,专门设立了负责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庭——少年法庭。
少年法庭是专门处理16岁以下少年犯或儿童犯的法庭。除了杀人罪外,如果犯案者为16岁以下的少年或儿童(而该案件没有年满16岁人士同时被控的话),案件都会交由少年法庭审理。少年法庭亦有权对18岁及以下的青少年发出监管及保护令。少年法庭被称为儿童法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到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统称少年法庭。
审判第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等担任。
少年法庭受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
(2)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犯罪时不满18周岁;
(3)共同犯罪案件中,1/2以上的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本案中,小林和小钱都未满18周岁,法院受理本案后,应该按上述法律规定,设立少年法庭来审判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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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统称少年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指导小组,指导少年法庭的工作,总结和推广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经验。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应当有专人或者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工作。
第七条 审判第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
第八条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并且应当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性。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等担任。
第十条 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
(1)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
(2)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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