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华是求实中学初中二年级的学生,他从2011年开始和学校的高年级“小混混”及本班的几个同学一起在厕所吸烟。而由于不敢向家里要钱来买烟,他们便欺负低年级的同学,向他们索要财物。若遭到他们的拒绝或者反抗,就对他们拳打脚踢,在学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经学校多次劝导仍不悔改。小华可以在学校吸烟、向他人索要财物吗?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未成年人能否吸烟的法律问题。小华不可以在学校吸烟,也不可以向他人索要财物。
从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例的数据分析来看,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的犯罪是在染上了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后,因种种原因诱导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不良行为很可能会发展为犯罪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能忽视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的监管。因此,应积极应对未成人的不良行为,及时予以劝导、教育,阻止他们以后走上犯罪的道路。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是指轻微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可以实施不良行为。吸烟、酗酒是危害人类健康的重大社会问题,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巨大伤害,也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学校都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要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都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本案中,小华的吸烟、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都是不良行为,学校和家长应积极引导、教育小华,让他尽快地改掉恶习,茁壮、健康地成长。(www.xing528.com)
法条链接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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