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小周是欣欣财贸职业中专会计一年级三班的学生,学校常常组织他们进行各项实践活动,学生们也都积极参加。上周起,学校组织全体学生到各企业实习,以便于他们职业技能的提高。小周被学校安排到了大发公司进行为期3个月的实习。小周十分珍惜这次实习的机会,每天都很早起床去实习,很晚才回家。小周的父母十分心疼孩子,觉得学校是在变相地使用童工。他们的观点正确吗?
本案主要涉及学校安排不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教育实践劳动,是否属于非法使用童工的法律问题。小周的父母的观点是错误的。
为了更好地进行素质教育,更好地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学校有义务给在校学生提供教育实践劳动,并且应该多方位地展开,便于学生日后能够很快地融入社会、进入工作状态。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是对未成年人的必要教育和培训。只要这些劳动不影响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就不属于非法使用童工。
本案中,欣欣财贸职业中专是为了提高中专学生的职业技能而安排他们去各企业实习,有利于学生日后步入社会、进入工作岗位,不属于非法使用童工的范畴。小周的父母很心疼小周,但是学校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的,他们的观点是错误的。(www.xing528.com)
法条链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十三条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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