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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劳动权益解析:可参与的工作及禁止从事的劳动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陆老师对小樊的母亲说:“小樊还未满16岁,还没有完成义务教育,按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可以参加工作的。”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能否参加工作的法律问题。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二条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年满16周岁、已经接受完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可以参加工作。本案中,小樊年仅13岁,按我国法律规定,是不能从事矿厂的工作的,陆老师说的是正确的。

未成年人的劳动权益解析:可参与的工作及禁止从事的劳动

13岁的小樊家里很穷,父亲常年卧病在床,全家都靠他的母亲一个人在矿厂工作所赚的微薄工资为生。小樊是个懂事的孩子,他从9岁起就随母亲去矿厂,打点儿零工来补贴家用。此事后来被他的初中班主任陆老师得知,对他的母亲进行了劝导。陆老师对小樊的母亲说:“小樊还未满16岁,还没有完成义务教育,按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可以参加工作的。”陆老师的说法正确吗?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能否参加工作的法律问题。陆老师的说法是正确的。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依照中国《劳动法》的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18岁的工人。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二条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年满16周岁、已经接受完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可以参加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工,但有两个例外

第一,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但必须保证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经济比较贫困的地区,还不具备实施初级中等教育的条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一些有经济收入的辅助性劳动,但应受到严格的限制。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止从事的劳动,具体包括: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www.xing528.com)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在50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

本案中,小樊年仅13岁,按我国法律规定,是不能从事矿厂的工作的,陆老师说的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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