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是花花中学初三的学生,因为学校的安全设施不健全,于2011年上半年不幸跌落楼梯,住院治疗3个月,花费住院费30万元。花花中学位于贫困山区,是一所由希望工程所资助建立的“希望中学”。小丽的住院费,经小丽的父母和学校双方协商后由花花中学全权负责。但是,由于资金匮乏,花花中学无力支付30万元的费用。花花中学应该怎样筹措对受伤害学生所负担的赔偿金呢?
本案主要涉及学校对受伤害学生所负担的赔偿金如何筹措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学校对于受伤害学生负有赔偿义务的,应该尽快支付赔偿金,保障受伤害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内康复,使他们可以尽快地回到校园继续学习、生活。
由于地区差异及学校的情况不同,有些学校在筹措其所负担的赔偿金时往往会遇到难处。为此,我国法律作了变通性规定。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本案中,花花中学可以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一条的上述规定筹措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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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 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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