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新小学于上周日组织全体小学生出外郊游,郊游地点为大黑山森林公园。大黑山森林公园风景优美,树木繁茂,清泉流淌,美景连连,同学们都很兴奋,玩得十分开心。中午自由活动的时候,三年级一班的班主任许老师对同学们进行了安全教育,为了大家的饮食安全,特意强调不要随便买大黑山森林公园的烧烤摊的食物,建议大家去大黑山森林公园的食堂就餐。三年级一班的小幽是个馋嘴的孩子,他觉得自己一向体格很好,从没生过病,吃一点烧烤应该没什么,他不听许老师的话偷偷买了3串烤鱿鱼,吃完便拉了肚子,住进了医院,经查是食物中毒引发的急性肠炎。小幽的妈妈得知后认为学校没有照顾好自己的小孩,学校应对小幽的食物中毒负责。小幽的妈妈的观点正确吗?
本案主要涉及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期间,由于相关服务的经营者造成学生受伤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小幽的食物中毒,日新小学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但是烧烤摊需要承担责任。
组织丰富多彩的校外活动来增长学生的知识,是学校应尽的一项义务。在组织校外活动的时候,学校应该对学生进行健康、安全等全方位的教育,并尽到相应的监管义务,否则学校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为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受伤害的,如果学校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行为并无不当,则学校无须承担责任。有过错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幽的班主任许老师已经向他强调了不要去吃烧烤摊的食物,但是小幽还是不听老师的话,私自去买了吃了,并引发了食物中毒导致急性肠炎。此事,学校不需承担责任,小幽的妈妈的观点不正确,小幽的病应该由烧烤摊承担相应责任。(www.xing528.com)
法条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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