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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园自杀:学校的责任与应对策略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日一早,从学校保安处得知小兰于昨天夜里在女生厕所割腕自杀,经抢救无效已死亡。本案主要涉及学生在学校里自杀的,学校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但还是不幸地发生了小兰自杀身亡的惨剧。针对小兰的自杀行为,学校方面已经尽了应尽的义务,并且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学校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学生校园自杀:学校的责任与应对策略

小兰是天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由于父母离异,最近情绪十分低落。她的班主任李亮老师得知后十分关心她,常对她进行开导,也叮嘱班级其他同学平时多多照顾小兰。但是小兰每天还是忧心忡忡、郁郁寡欢的样子。李亮老师十分担心,多次和小兰的父母沟通,让他们多多关心小兰,但是她的父母却显出毫不理睬的样子。一日,小兰没来学校上课,李亮老师十分担心,打电话联系她的父母始终联系不上,并且去小兰家找也没发现她在家。第二日一早,从学校保安处得知小兰于昨天夜里在女生厕所割腕自杀,经抢救无效已死亡。小兰的父母得知后觉得是学校没有尽到义务,要去法院告学校。小兰的自杀行为,天启小学需要承担责任吗?

本案主要涉及学生在学校里自杀的,学校的责任承担问题。小兰的自杀行为,天启小学不需要承担责任。

由于未成年人年纪小、心智不健全,加之种种难以意料的家庭因素,致使未成年人会产生轻生的思想。未成年人在学校上学时,学校应当积极引导学生,使他们可以乐观上进、积极主动地生活,对于有反常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关注。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学生在学校自杀是学校所无法控制的事情,学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有同学反映该生有自杀倾向,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与该生进行沟通、与其家长联系、叮嘱同学多注意该生的行为等,则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兰已经有自杀的倾向,班主任李亮对她的异常行为与她进行了多次沟通,及时地通知了家长,并叮嘱班级其他同学平时多多照顾小兰。但还是不幸地发生了小兰自杀身亡的惨剧。针对小兰的自杀行为,学校方面已经尽了应尽的义务,并且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学校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www.xing528.com)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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