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小学是一所历史悠久的学校,现在已经建校50年了。由于年久失修,新新小学的各项设施都已经老化变形,地面凹凸不平,楼梯狭窄且堆满了杂物,好多旧的设施都被厚厚的灰尘覆盖。一日,不知何原因,位于学校三楼的五年级一班发生火灾,因为消防设备损坏严重难以使用,也没有设置安全出口,导致小明在内的3名小学生不同程度的烧伤。小明的父母得知后十分生气,觉得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的安全。小明等3名学生的烧伤,新新小学需要承担责任吗?
本案主要涉及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学生受伤害时学校的责任承担问题。小明等3名学生的烧伤,新新小学需要承担责任。
学生进入学校学习后,学校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学生的安全,以便他们可以健康、安全地吸取知识、茁壮成长。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是这些措施的重要内容。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管理制度本身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学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如消防设备早已损坏不能使用,但迟迟未进行更新,由此造成学生受到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另外,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明确了学校的两类责任,即事前建立安全制度、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并进行安全教育与事后及时进行救护。如果学校在校园安全事故中已尽到这些责任,那么学校就没有责任。
本案中,新新小学由于消防设备损坏严重难以使用,并且也没有设置安全出口,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3名学生不同程度的烧伤,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www.xing528.com)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见前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