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未成年学生被学校随意开除的可能性:解析和指南

未成年学生被学校随意开除的可能性:解析和指南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主要涉及学校是否有权开除未成年学生的法律问题。在义务教育期间内,学校方面不能以个别中小学生“违纪”而将他们开除。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未成年学生或其父母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他们进行处理。

未成年学生被学校随意开除的可能性:解析和指南

小乐是初中三年级的学生,他是他所在的艾伦中学的“名人”,常常惹是生非、欺负低年级学生。学校对他进行了多次的批评教育,但是都没见成效,小乐还是我行我素地到处闯祸。初三是中考的最后复习阶段,小乐非但不好好复习,还多次带领班级的几个“小混混”罢课,把来讲课的老师赶出教室,不让老师上课。学校觉得他实在是“无药可救”的“害群之马”,决定将他开除学籍。学校有权这么做吗?

本案主要涉及学校是否有权开除未成年学生的法律问题。小乐的学校无权这么做。

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思想也不是很健全,缺乏自我约束的能力,有些未成年人在上学期间闯了很多祸,让学校觉得他们“无药可救”,而开除他们。在义务教育期间内,学校方面不能以个别中小学生“违纪”而将他们开除。因为他们还是未成年人,这些所谓的“违纪”也只是他们在成长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经过教育或者成熟之后改过自新的可能。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对于成绩差、品行不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老师应当给予帮助,不能歧视,更不能任意给予纪律处分,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有违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须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

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未成年学生或其父母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他们进行处理。

本案中,小乐虽然品行不好,但是他还是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是很成熟,所以学校应当采取说服、教育等方式帮助他改正错误,而不可以采取开除学籍的错误做法。(www.xing528.com)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